公司用我不適任要資遣我,因為單一客人投訴我眼神不友善,儘管我當天與該客人完全沒有接觸,卻因為該客人還補充說明我在前公司時態度就不佳。而我也在面對公司針對上次客訴的90天改善期中,不過此改善期並未明確有任何的輔導方案與評分機制,這樣的資遣是否成立
您目前面臨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其原因為單一客人投訴您眼神不友善,儘管您當天並未與該客人接觸,且該客訴內容還提及您在前公司態度不佳。此外,您目前正處於公司針對上次客訴所設定的90天改善期中,但此改善期並未提供明確的輔導方案或評分機制。您想了解公司以此理由資遣您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關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屬於民事法律關係。
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因「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即資遣)。然而,法院實務上對於「不能勝任」的認定相當嚴格,並非雇主單方認定即可,而需符合以下原則:
就您所述情況,本案資遣的合法性可能存在以下疑慮:
本案主要為勞資爭議,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為勞資爭議,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其依據單一、間接且涉及前公司的客訴,以及缺乏明確輔導機制的改善期,恐難以充分證明您已達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稱之「不能勝任」。此資遣行為的合法性可能存在爭議。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考慮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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