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自請離職,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在工作中遭受主管職場霸凌,自請離職,如何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在工作中遭受主管職場霸凌,因此選擇自請離職,但希望能夠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雇主責任與損害賠償:
    •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若主管的霸凌行為構成侵害您的權利(例如人格權、健康權),且雇主對於主管的行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或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導致您受有損害,雇主可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您可能得向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
    • 若職場霸凌情節嚴重,導致您無法繼續工作而被迫離職,此種「自請離職」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是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所致,而具有「非自願離職」的性質。此時,您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二、刑事責任

  1. 霸凌行為的刑事認定:
    • 職場霸凌行為本身並非獨立的刑事罪名。然而,若主管的霸凌行為涉及具體的刑事犯罪,例如:
      • 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若主管在公開場合對您進行侮辱或散布不實言論損害您的名譽,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或第310條。
      • 傷害罪: 若霸凌行為導致您身體或精神上受到傷害(例如:長期壓力導致身心疾病),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 強制罪: 若主管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妨害您的自由,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
    • 若有上述情形,您應屬得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三、行政責任

  1. 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義務: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虞,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職場霸凌即屬此類「不法侵害」。
    • 若雇主未善盡此項義務,您得向勞動檢查機構(各縣市勞工局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訴,主管機關經查證屬實,可能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
  2.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取得: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其中,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即為關鍵。
    • 若您能證明主管的職場霸凌行為,已構成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您權益受損而被迫離職,即使是您「自請」離職,仍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 此時,若公司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您得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勞工局協助認定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您申請失業給付。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請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職場霸凌的證據,例如:
    • 錄音、錄影(在合法範圍內)。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Teams等)。
    • 書面文件、工作紀錄、績效考核紀錄。
    • 證人證詞(同事、客戶等)。
    • 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若霸凌已影響您的身心健康)。
    • 向公司內部申訴的紀錄(若有)。
  2. 向公司內部申訴: 若公司設有申訴管道(如人資部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職安單位),建議您先依循公司內部程序提出申訴,並保留所有申訴紀錄。
  3.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若公司處理不當或無申訴管道,您得向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查職場霸凌事實,並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局會協助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4. 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在勞工局認定您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後,即使公司不願開立,勞工局亦得協助您取得相關證明,以利您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5. 考慮民事求償: 若霸凌行為對您造成實質損害,您得在蒐集足夠證據後,考慮向雇主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6.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由於個案事實認定複雜,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證據,向專業律師諮詢,以獲得更具體的法律建議與協助。

肆、結論

關於您在工作中遭受主管職場霸凌而自請離職,若能證明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情事,您的離職應屬得被認定為《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以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其他可能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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