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僱人員與專員外遇行為之法律風險評估

外遇對象是同事但該同事的身分是【約僱人員】,並且發生性行為無套內射,且是用上班時間在辦公室隱匿的角落進行見面送禮,目前男方同事及女方的同事都知情,雙方的關係是屬於有業務上的往來,但男生的階級比較高(處專員),女方為一般職員(約僱人員),目前證據4/2送禮照片(男方放到女方機車旁)、刷卡紀錄(國民旅遊卡)、新月百貨監視器畫面(利用公出時間購買禮物時間)、行車紀錄器語音內容(內容出現女方知情男方已婚及男方對女方說愛你)、女方贈送給男方的黃金戒指、蝦皮購物紀錄(購買情趣用品、評價照片證明於辦公室、購買時間為婚後、購買商品寄送女方家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已婚男性處專員(階級較高)與一名女性約僱人員(一般職員)同事間發生婚外情。雙方有業務往來,且在上班時間、辦公室隱匿角落發生性行為(無套內射),並有送禮、互贈禮物等親密互動。目前男方配偶及雙方同事皆知情。現有證據包括送禮照片、國民旅遊卡刷卡紀錄、百貨公司監視器畫面(利用公出時間購買禮物)、行車紀錄器語音內容(女方知情男方已婚、男方對女方說愛你)、女方贈送男方黃金戒指、蝦皮購物紀錄(購買情趣用品,評價照片顯示於辦公室,購買時間為婚後,寄送女方家中)。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男方與女方在男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性行為並有其他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親密行為,應屬侵害男方配偶之配偶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所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案所提供之證據,例如送禮照片、刷卡紀錄、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語音內容(顯示雙方親密關係及女方知情男方已婚)、黃金戒指、蝦皮購物紀錄(購買情趣用品並於辦公室使用),均應可作為證明男方與女方有不正常往來,且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情節重大,足以破壞婚姻忠誠義務,進而侵害男方配偶配偶權之證據。因此,男方配偶應得向男方及女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關於通姦罪部分,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因此,男方與女方之行為已不構成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依目前所提供之資訊,並無涉及其他刑事犯罪之情形。例如,若無偷拍、脅迫等情事,應不涉及妨害秘密或強制性交等罪。在辦公室隱匿角落發生性行為,若非公然且不特定人可見,亦可能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三、行政責任

  1. 男方(處專員):若男方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員,其在上班時間、辦公場所從事與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且涉及不倫關係,可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例如,該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有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7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其他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利用公出時間購買禮物、國民旅遊卡刷卡紀錄若用於私人禮物,亦可能涉及不當使用公家資源或違反內部規定。這些行為應屬足以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機關形象,情節嚴重者可能面臨《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例如申誡、記過、降級、減俸,甚至休職或免職。

  2. 女方(約僱人員):約僱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故不直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然而,其在上班時間、辦公場所從事私人行為,並涉及不當男女關係,可能違反其所屬機關之內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公務倫理規範。若情節重大,例如嚴重影響工作紀律、機關聲譽,或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情形,機關應得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內部懲處,例如記過、申誡,甚至終止勞動契約(解僱)。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依目前資訊,本案應無涉及《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因描述中雙方關係應屬合意。若有其他證據顯示非合意或有職場權勢不對等之性騷擾情事,則另當別論。

參、處理建議

  1. 對於男方配偶

    • 蒐集證據:建議持續蒐集所有能證明男方與女方侵害配偶權之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消費紀錄、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等,以強化訴訟主張。
    • 提起民事訴訟:可委請律師向男方及女方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 向機關檢舉:可向男方任職之機關提出檢舉,說明男方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機關內部規定之情事,要求機關進行調查並依法懲處。
  2. 對於男方及女方

    • 民事賠償風險:雙方均可能面臨男方配偶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行政懲處風險:男方可能面臨公務員懲戒,女方可能面臨機關內部懲處,甚至有被解僱之風險。
    • 尋求法律諮詢:建議雙方亦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評估自身法律風險,並考慮與男方配偶進行和解之可能性。

肆、結論

本案關於男方處專員與女方約僱人員之婚外情行為,應屬侵害男方配偶之配偶權,男方配偶得向兩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此外,男方身為公務員,其行為可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應面臨行政懲處;女方身為約僱人員,其行為亦可能違反機關內部工作規則,面臨內部懲處。建議男方配偶應積極蒐證並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及向機關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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