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下稱A方、B方)離異經法院判決一人照顧一名子女而扶養費各負擔。 一、雙方扶養權審理時經法院調查經濟狀況: A方年所得45萬、不動產與B方共有持有目前已經進入變價分割程序、汽車一輛(殘值約7至10萬); B方年所得85萬至90萬、不動產與A方共同持有亦為房貸主要借貸人停繳已被銀行申請法拍同時A方申請變價分割、汽車一輛約六至七年車。 二、雙方實際照顧狀態: A方租屋並親自照顧同住小孩一名,B方將同住照顧子女送至老家則一周僅照顧二到四天但有時可能五天無返家僅周末返家。 三、雙方自述經濟: A方應領3萬8千(年終1.5個月)而月薪實領3萬3千; B方實領6萬多(年終+將金2.5個月)而月薪實領4萬5千。 四、雙方自述債務及固定支出: A方-車貸每月3500元(115年12月將繳清)、每年小孩醫療保險年費約2萬5千、每年小孩醫療品3萬、每月房租含水電約1萬2千; B方-車貸三年前自述8千5百但後來改口1萬4千、每月房貸1萬6千(現況已停繳)、自身醫療險及儲蓄險、小孩醫療保險年費約2萬。 以上雙方狀態,是否扶養費可以依照比例? 重點:對方提出薪資條月領4萬5千但不實說有獎金...不然哪有可能調閱所得可以達到85萬至90萬!現在在審理中,可以如何主張讓法官重視!
本案涉及一對離異夫妻(A方與B方),法院原判決雙方各照顧一名子女並各自負擔扶養費。現A方主張B方之實際所得遠高於其自述薪資,且B方實際照顧子女時間較少,因此希望在審理中向法院主張重新調整扶養費分擔比例。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扶養義務之分擔,以及家事事件法中法院酌定子女最佳利益之權限。
扶養義務之分擔原則: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扶養之程度,應與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及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相當。」同法第1089條之1亦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之。法院在審酌扶養費時,通常會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父母對子女的實際照顧狀況。
事實涵攝與分析: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針對目前仍在審理中的扶養費爭議,A方可考慮採取以下主張與行動:
關於子女扶養費比例調整之爭議,A方應主張B方實際經濟能力較佳且實際照顧投入較少,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所得稅資料、實際照顧紀錄),請求法院重新酌定扶養費分擔比例,以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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