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下稱A方、B方)離異經法院判決一人照顧一名子女而扶養費各負擔。 一、雙方扶養權審理時經法院調查經濟狀況: A方年所得45萬、不動產與B方共有持有目前已經進入變價分割程序、汽車一輛(殘值約7至10萬); B方年所得85至90萬、不動產與A方共同持有亦為房貸主要借貸人停繳已被銀行申請法拍同時A方申請變價分割、汽車一輛約六至七年車。 二、雙方實際照顧狀態: A方租屋並親自照顧同住小孩一名,B方將同住照顧子女送至老家則一周僅照顧二到四天(有時可能五天無返家)。 三、雙方自述: A方應領三萬八千(年終1.5個月)而月薪實領三萬三千; B方實領六萬多(年終+將金2.5個月)而月薪實領四萬五千元。 以上雙方狀態,是否扶養費可以依照比例?
本案涉及一對離異夫妻(A方、B方),經法院判決各自照顧一名子女並負擔扶養費。現A方提出疑問,考量雙方經濟狀況(A方年所得45萬,B方年所得85-90萬)及實際照顧子女狀況(A方親自照顧,B方將子女送至老家,每週僅照顧2-4天)存在顯著差異,是否可依照比例調整扶養費。
依據我國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之義務。扶養義務之履行,應考量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及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與身分(民法第1119條)。此外,法院在酌定或改定扶養費時,亦會準用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各款事項,包括子女之年齡、性別、健康、需要、父母之經濟能力、照顧子女之時間與心力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本案經法院判決扶養費分擔,原則上應依判決內容履行。然而,若判決後雙方之經濟狀況或實際照顧子女之情形發生重大變動,導致原判決顯失公平,當事人應得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扶養費。
事實涵攝:
綜合上述,考量A方與B方在經濟能力及實際照顧子女所投入之時間與心力上存在顯著差異,本案應有重新評估扶養費分擔比例之空間。原法院判決雖已定扶養義務,但若實際狀況與判決時有所不同,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當事人應得向法院聲請調整。
本案內容應無涉刑事責任。
本案內容應無涉行政責任。
本案內容應無涉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本案扶養費分擔比例之問題,考量A、B雙方經濟能力及實際照顧子女狀況之差異,A方應有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之空間。建議A方蒐集相關證據,並循法律途徑聲請法院重新酌定扶養費之數額或分擔比例,以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