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對方簽約5年,對方於去年12月繳納第一年租金,對方4/2line通話告知解約及租金返還,被我拒絕 而後4/4發函告知同意解約,對方於存證信函後回覆:打電話諮詢土地事宜,並沒有同意提前終止租約,我無權讓他清空返還土地
本案涉及您(出租人)與對方(承租人)簽訂一份為期5年的租賃契約。對方已於去年12月繳納第一年租金。今年4月2日,對方透過LINE通話向您表示欲解約並要求返還租金,但您當下予以拒絕。隨後於4月4日,您發函告知對方同意解約。然而,對方卻以存證信函回覆,聲稱其4月2日的通話僅為諮詢土地事宜,並未同意提前終止租約,且認為您無權要求其清空並返還土地。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租賃契約之成立、存續與終止之相關規定。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經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契約之終止,原則上亦須雙方當事人合意,或有法律規定、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方得為之。
關於契約終止之合意:
契約存續之法律效果: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契約履行與終止之民事糾紛,目前所提供之資訊,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本案情節主要為私人契約關係之爭議,應無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之租賃相關規定,目前所提供之資訊,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虞。
關於您與對方之租賃契約提前解約爭議,依目前事實判斷,雙方似未達成終止契約之合意,故該5年租賃契約應仍屬有效存續中。承租人仍負有給付租金之義務,而您亦無權單方要求其提前返還土地。建議您應先釐清承租人對於租約存續之真實意願,並在確認租約仍有效後,要求承租人履行其給付租金之義務,若承租人持續不履行,再依法定程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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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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