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在某家醫院生產,生產時間將近一個小時21:45推入產房,胎兒頭部以下來在產道中間,醫護人員努力擠壓胎兒始終下不來,直到醫生老公進入產房跟真空吸允的狀態下小孩才順利擠下來,但因真空吸允太用力造成腦傷住進加護病房這屬於醫療疏失嗎?
您於3月25日在某醫院生產,生產過程耗時將近一小時,胎兒頭部以下卡在產道中,醫護人員雖努力擠壓,胎兒仍無法順利娩出。後經醫生(您的先生)進入產房並使用真空吸引方式,胎兒才得以順利產下。然而,因真空吸引力道疑似過大,導致胎兒腦部受傷,目前正在加護病房接受治療。您想了解此情況是否屬於醫療疏失。
本案若經查證醫療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因未盡醫療上應有之注意義務,導致胎兒受有腦部傷害,則可能涉及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或醫療服務契約之不完全給付責任。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判斷是否構成醫療疏失的關鍵在於:
契約責任(不完全給付):若您與醫院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契約關係,而醫院或其受僱人(醫護人員)未依契約本旨提供符合醫療水準的服務,導致胎兒受傷,則可能依《民法》第227條規定,構成不完全給付,醫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情節重大,且與胎兒的腦部傷害有直接因果關係,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通常較民事責任為高,需證明醫護人員有明顯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若醫院或醫護人員的行為違反《醫療法》或其他相關醫療法規,例如未善盡醫療機構管理責任或醫事人員執業規範,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或地方衛生局)可能對其處以行政罰鍰、警告、限制執業範圍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行政處分。此與您請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屬不同層面。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直接適用於此類醫療糾紛,主要仍回歸民法、刑法及醫療法之規範。
本案關於生產過程中使用真空吸引導致胎兒腦傷之情形,應屬可能涉及醫療疏失的範疇。判斷的重點在於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常規,以及該行為與胎兒腦傷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建議您應儘速保全相關病歷資料,並尋求專業醫療鑑定以釐清事實,同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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