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調解未果,簡易庭出庭建議

有一起詐騙案件,我是原告,被詐騙58000,收到了一份調解通知書(4/10開)及侵權行為損壞賠償簡易庭辯論通知書(4/14開), 今天委任律師去調解庭,但被告表示經濟問題無法負擔, 請問4/14簡易庭辯論是否可以不出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詐騙案件受損新台幣58,000元,目前為原告身分。您已收到民事調解通知書(已於4月10日開庭)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簡易庭辯論通知書(訂於4月14日開庭)。您已委任律師代為出席調解庭,但被告表示經濟困難無法負擔賠償。您現正詢問是否可以不出席4月14日的簡易庭辯論。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涉及您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此屬民事訴訟範疇。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若確實有詐騙行為,其行為應屬故意不法侵害您的財產權,因此可能成立侵權行為,應對您所受的58,000元損害負賠償責任。

關於您詢問是否可以不出席4月14日的簡易庭辯論,由於您已委任律師,原則上律師可以代表您出庭。然而,民事訴訟法對於當事人未到庭有相關規定。若您或您的律師均未到庭,法院可能會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視為撤回起訴或依職權裁定駁回。若僅您未到庭而您的律師有到庭,則訴訟程序仍會繼續進行。但若法院認為有必要由當事人本人說明案情或進行和解,仍可能要求您本人到庭。因此,是否出席應與您的委任律師充分討論,由律師評估您的個人出席必要性及訴訟策略。

二、刑事責任

被告的詐騙行為,除了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外,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的刑事責任。詐欺罪是公訴罪,檢察官會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若被告經刑事判決有罪,該判決結果對於您在民事訴訟中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應屬有利的證據。雖然您目前的問題是關於民事庭的出庭,但刑事程序與民事求償通常是並行的,或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應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與您的委任律師聯繫:由於您已委任律師,關於4月14日簡易庭辯論是否需要您本人出席,最妥適的做法是立即與您的律師討論。您的律師最清楚案件的進度、法院的要求以及訴訟策略,能夠給予您最精確的建議。
  2. 了解不出庭的風險:若您與您的律師均未出席,案件可能面臨被撤回或駁回的風險。即使律師會出席,但若法院認為有必要由您本人說明,您仍可能被要求到庭。
  3. 被告經濟狀況不影響責任成立:被告在調解庭表示經濟困難,這僅影響其賠償能力,並不影響其詐騙行為可能成立的民事侵權責任或刑事責任。法院在審理時,仍會判斷被告是否應負賠償責任,至於賠償的執行則屬另一階段的問題。

肆、結論

關於您因詐騙案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收到簡易庭辯論通知書一事,被告的詐騙行為應屬可能成立民事侵權責任及刑事詐欺罪。針對4月14日的簡易庭辯論,由於您已委任律師,建議您應立即與您的律師討論是否需要您本人出席,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並避免因未到庭而產生不利的法律效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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