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匯款給被告人要求台幣7300兌換馬幣1000 但對方沒有匯款馬幣到我馬來西亞銀行 並且聯繫不上 於是我以欺詐罪報警 初審以聯繫不上為由 承諾會歸還台幣給我 但之後我詢問了幾次 一直找各種理由推託 甚至還要分期(每個月歸還1000 以沒有工作為由 但到現在我都沒收到錢)匯率現在馬幣1000已經是台幣7982左右了 而且距離匯兌已經1超過1年了 我覺得對方沒有誠意要還錢 而且我覺得對方還錢說法不可信。我可以拒絕分期付款嗎? 或者我可以怎麼做呢?
您於一年多前匯款新台幣7300元予對方,要求兌換馬幣1000元,但對方未依約匯款馬幣至您的馬來西亞銀行帳戶,且後續聯繫不上。您曾以詐欺罪報警,初審時對方承諾會歸還新台幣,但之後持續以各種理由推託,甚至提出分期付款(每月歸還1000元,以無工作為由),但至今您仍未收到任何款項。您認為對方無誠意還款,且其說法不可信,並考量匯率變動(馬幣1000元現約新台幣7982元),因此詢問是否可拒絕分期付款以及後續可採取的法律行動。
本案應屬對方未履行匯兌契約義務,而構成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對方未依約匯款馬幣,應屬「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您應得向對方主張以下權利:
關於對方提出分期付款的方案,若此方案並非您與對方原先約定或事後合意接受的,您應得拒絕。債務人應一次清償債務,除非債權人同意分期。
您已向警方報案詐欺罪,此舉應屬正確。對方若在收受您的匯款時,即無意履行匯兌義務,或明知無法履行卻仍以虛偽不實之承諾(例如承諾歸還卻持續推託、找藉口),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雖然初審時警方可能因聯繫不上對方而傾向以民事糾紛處理,但對方後續的推託、不履行承諾,甚至提出不合理的分期方案卻又未實際支付,這些行為均可作為對方是否有詐欺意圖的佐證。檢察官或法官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整體行為模式。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對方之間的私人糾紛,尚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然而,若對方是未經許可而經常性經營匯兌業務,則可能觸犯《銀行法》第29條之1(非法經營匯兌業務),此部分則可能涉及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但這需要更明確的證據證明對方有「經營」之事實。
目前資訊尚不足以判斷是否涉及《洗錢防制法》等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涉及對方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以及《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您應得拒絕對方不合理的分期付款方案。建議您可補充證據後再次向司法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並可考慮同時或後續提起民事訴訟,以追討您的款項及損害賠償。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證據,並盡早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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