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光是我的綽號朋友都知道 我跟女方分手,近日在公開的社交平台 threads上被女方的朋友惡意留言,我發了一篇有拍到我跟前女友借的機車,女方朋友留言:[車子是偷的還是搶的],以及:[光光是口袋光光]以及:[街頭的兄弟很窮] 等字眼辱罵 那篇貼文已有1.2萬次瀏覽
您(綽號「光光」)近日在公開社交平台 Threads 上發布一篇貼文,內容包含您與前女友借用的機車。您的前女友朋友在該貼文下方留言,使用「車子是偷的還是搶的」、「光光是口袋光光」以及「街頭的兄弟很窮」等字眼。該貼文已有 1.2 萬次瀏覽,您認為這些留言對您構成惡意侮辱與誹謗。
本案中,您的前女友朋友在公開社群平台上的留言,特別是「車子是偷的還是搶的」此類言論,應屬直接指涉您有不法行為,可能已侵害您的名譽權及人格權。依據我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您可能可以向該留言者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要件為「公然」及「侮辱」。本案中,留言發生在公開的社交平台 Threads 上,且貼文已有 1.2 萬次瀏覽,應屬符合「公然」之要件。而「光光是口袋光光」以及「街頭的兄弟很窮」等字眼,應屬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使人難堪之言詞,可能已構成對您的「侮辱」。因此,該留言者之行為,應屬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本案中,留言於公開社群平台,且有大量瀏覽,應屬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而「車子是偷的還是搶的」此言論,係直接指摘您有竊盜或搶奪之犯罪行為,此為具體之事實陳述,且足以毀損您的社會名譽。若此事實並非真實,則該留言者之行為,應屬可能成立誹謗罪。
本案應無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您在社群平台 Threads 遭前女友朋友留言侮辱與誹謗一事,該留言者之行為應屬可能涉及民事侵害名譽權及人格權之侵權行為,並可能構成刑事上的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建議您應儘速完整蒐集證據,並考慮透過發函、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並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規劃後續處理方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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