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匯款給被告人要求台幣7300兌換馬幣1000 但對方沒有匯款馬幣到我馬來西亞銀行 並且聯繫不上 於是我以欺詐罪報警 初審以聯繫不上為由 承諾會歸還台幣給我 但之後我詢問了幾次 一直找各種理由推託 甚至還要分期(每個月歸還1000 以沒有工作為由 但到現在我都沒收到錢)匯率現在馬幣1000已經是台幣7982左右了 而且距離匯兌已經1超過1年了 我覺得對方沒有誠意要還錢 而且我覺得對方還錢說法不可信。我可以拒絕分期付款嗎? 或者我可以怎麼做呢?
您於一年多前匯款新臺幣7300元予被告人,要求兌換馬幣1000元,但對方未依約匯款馬幣至您的馬來西亞銀行帳戶,且後續失聯。您因此以欺詐罪報警處理。初審時,對方以聯繫不上為由,承諾會歸還新臺幣款項。然而,在您多次詢問後,對方持續以各種理由推託,甚至提出分期付款(每月歸還1000元,以無工作為由),但至今您仍未收到任何款項。考量匯率變動(馬幣1000元現約為新臺幣7982元)及對方缺乏誠意的還款態度,您詢問是否可以拒絕分期付款,以及還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採取。
本案中,您與對方之間應屬成立一個換匯的契約關係。對方收取您的新臺幣7300元,卻未依約交付馬幣1000元,此行為應屬「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對方因此取得您的款項而未履行對價義務,亦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對方收取您的款項卻未提供約定之馬幣,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您應可依此條文請求對方返還新臺幣7300元。
此外,若對方遲延給付,您亦可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自遲延時起之遲延利息,其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至於匯率變動所造成的損失,若能證明係因對方違約所致之損害,且與對方之違約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亦可能依《民法》第227條或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此部分舉證上可能較為困難。
您已向警方報案並提及「欺詐罪」。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對方在收取您的新臺幣7300元時,即已存有不履行換匯義務的意圖,並以虛假承諾使您交付款項,則其行為應可能涉犯《刑法》之詐欺罪。然而,若對方一開始有履行意願,但因故無法履行,則較難構成詐欺罪,而會偏向民事債務不履行。您提及對方在初審後承諾歸還,但之後又持續推託,此後續行為本身不一定構成新的詐欺,但可作為證明其一開始即有詐欺意圖的間接證據,或證明其惡意拖延,可提供給檢警作為偵查參考。
若對方非經許可之金融機構而經營換匯業務,其行為可能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或《管理外匯條例》第6條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如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可依法對其進行裁罰。然而,此行政責任與您追討款項的民事權利是分開的,行政裁罰並不能直接幫助您取回款項。
本案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不履行,並可能涉及刑事詐欺。建議您可拒絕對方不合理的分期方案,並可考慮透過民事訴訟途徑(如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款項。同時,您亦可向警方或檢察署補充說明對方後續的推託行為,以利刑事偵查。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請務必整理好所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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