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居住事實認定爭議諮詢

本人於 113/8購買新房 113/9舊房設籍 114年舊房賣出 舊房持有期間皆為自住無租賃,亦有居住事實. 當時在買賣房屋時有請代書並提到要用小換大重構退稅,也依規定繳交文件報稅,申請退稅 爭議點是國稅局說「買新房時舊房未設籍,不符合居住事實」 賣舊屋前有設籍沒有用,要在新房買前舊房就要設籍! 因此告知我要繳 二百萬稅金….天大歡喜😀 因此想請問有什麼自救辦法或是申訴成功的經驗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113年8月購買新房,並於113年9月將戶籍遷入舊房,隨後在114年出售舊房。您主張舊房持有期間皆為自住且有居住事實,並依規定申請「小換大」重購退稅。然而,國稅局以「買新房時舊房未設籍,不符合居住事實」為由,否准您的退稅申請,並要求您繳納約200萬元的稅金,您希望了解是否有自救或申訴的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國稅局之間的稅務爭議,屬於公法範疇,尚不直接涉及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本案係因對稅法規定之解釋與認定產生爭議,並非故意逃漏稅捐之行為,故應不致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相關法源依據

    •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依規定計算之餘額,於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退還其已納稅額。
    • 關於「自住房屋、土地」之認定,依財政部相關解釋令(例如:財政部105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404673930號令)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於出售時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居住事實,方屬之。
  2. 事實涵攝與爭議點分析

    • 您的主張:您在113年9月將戶籍遷入舊房,並於114年出售舊房。因此,在「出售時」(114年)舊房應已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您也強調舊房持有期間皆為自住且有居住事實,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國稅局的觀點:國稅局認為「買新房時舊房未設籍」,可能係指在您購買新房(113年8月)時,舊房尚未完成戶籍登記,進而質疑舊房在該時間點是否仍符合「自住」的居住事實要件。
    • 法律爭議點:本案爭議核心在於對「自住房屋、土地」中「於出售時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居住事實」之解釋。雖然您在出售舊房時已完成戶籍登記,但國稅局可能認為,若在購買新房時舊房尚未設籍,且新房可能已開始居住,則舊房的「居住事實」可能在出售前某段時間已中斷或不符規定,尤其是在新舊屋交替期間的認定。
    • 您的有利點:法律條文明確要求「於出售時辦竣戶籍登記」,而非「於購買新屋時舊屋即須設籍」。您在出售舊屋前已完成設籍,且主張有實際居住事實,此為您可強力主張之處。您需證明在舊屋出售前,該屋確實為您或配偶、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生活居所,而非僅為形式上的設籍。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準備證明文件:請您盡可能蒐集舊房在出售前(特別是從購買新房前至出售期間)確實有居住事實的相關證據,例如:

    • 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網路費等帳單(顯示實際使用量)。
    • 信件、包裹收件地址證明。
    • 子女就學證明(若有)。
    • 鄰里證明或相關人證(若有助益)。
    • 其他足以證明您或家人實際居住於舊房的客觀證據。
  2. 提出「復查」申請:您應在收到國稅局核定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機關(即國稅局)提出「復查」申請。在復查申請書中,應詳細說明您的事實經過、法律依據(強調《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令之規定),並附上所有能證明舊房有居住事實的證據。

  3. 考慮「訴願」及「行政訴訟」:若復查結果仍不利於您,您可在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滿意,則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4. 尋求專業協助:由於稅務法規較為複雜,且涉及行政救濟程序,建議您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律師,協助您整理證據、撰寫復查或訴願理由書,以提高申訴成功的機會。

肆、結論

本案關於重購退稅之居住事實認定,國稅局的見解可能較為嚴格。您應可主張舊屋在出售時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實際居住事實,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令之規定。建議您積極蒐集居住事實證明,並依循行政救濟程序,向國稅局提出復查,若有必要再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爭取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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