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 113/8購買新房 113/9舊房設籍 114年舊房賣出 舊房持有期間皆為自住無租賃,亦有居住事實. 當時在買賣房屋時有請代書並提到要用小換大重構退稅,也依規定繳交文件報稅,申請退稅 爭議點是國稅局說「買新房時舊房未設籍,不符合居住事實」 賣舊屋前有設籍沒有用,要在新房買前舊房就要設籍! 因此告知我要繳 二百萬稅金….天大歡喜😀 因此想請問有什麼自救辦法或是申訴成功的經驗嗎?
您於113年8月購買新房,並於113年9月將戶籍遷入舊房,隨後在114年出售舊房。您主張舊房持有期間皆為自住且有居住事實,並依規定申請「小換大」重購退稅。然而,國稅局以「買新房時舊房未設籍,不符合居住事實」為由,否准您的退稅申請,並要求您繳納約200萬元的稅金,您希望了解是否有自救或申訴的途徑。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國稅局之間的稅務爭議,屬於公法範疇,尚不直接涉及民事責任。
本案係因對稅法規定之解釋與認定產生爭議,並非故意逃漏稅捐之行為,故應不致涉及刑事責任。
相關法源依據:
事實涵攝與爭議點分析:
無。
準備證明文件:請您盡可能蒐集舊房在出售前(特別是從購買新房前至出售期間)確實有居住事實的相關證據,例如:
提出「復查」申請:您應在收到國稅局核定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機關(即國稅局)提出「復查」申請。在復查申請書中,應詳細說明您的事實經過、法律依據(強調《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令之規定),並附上所有能證明舊房有居住事實的證據。
考慮「訴願」及「行政訴訟」:若復查結果仍不利於您,您可在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滿意,則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尋求專業協助:由於稅務法規較為複雜,且涉及行政救濟程序,建議您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律師,協助您整理證據、撰寫復查或訴願理由書,以提高申訴成功的機會。
本案關於重購退稅之居住事實認定,國稅局的見解可能較為嚴格。您應可主張舊屋在出售時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實際居住事實,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令之規定。建議您積極蒐集居住事實證明,並依循行政救濟程序,向國稅局提出復查,若有必要再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爭取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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