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商行在辦理歇業與註銷後,其所積欠的稅費與款項,政府在追討時,負責人與合夥人是否可以協商各自負擔的比例。
單純的欠稅欠費或欠款,原則上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有故意逃漏稅、詐欺、背信或其他不法行為,則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或其他刑事法規,進而產生刑事責任。本案僅提及欠稅欠費與欠款,應屬民事或行政範疇,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及稅捐稽徵法等一般性法規,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應特別說明。
關於商行歇業後所積欠的稅費與款項,其負責人(獨資)或負責人與合夥人(合夥)應對商行之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政府機關在追討時,原則上不會協商負擔比例,而是依法追繳。合夥人之間雖可內部協商分擔比例,但對外仍應負連帶責任。若有經濟困難,建議可向政府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建議您應積極面對,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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