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因未收到地檢署之執行通知,導致遭通緝,詢問是否可向地檢署提告。
本案若地檢署在寄發執行通知的程序上確有疏失,導致民眾未收到通知而遭通緝,並因此受有損害,則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若能證明地檢署在通知程序上確有可歸責的過失,且該過失與民眾遭通緝及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則民眾可能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檢署請求損害賠償。
地檢署或其承辦人員因未寄發執行通知而導致民眾遭通緝一事,應不致直接成立刑事責任。通緝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處分,並非地檢署的犯罪行為。若有公務員瀆職等情形,則另當別論,但單純未寄發通知導致通緝,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通緝本身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處分,並非行政處分。因此,若認為通緝程序有瑕疵(例如未合法送達),應循刑事訴訟程序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通緝,而非提起行政訴訟。若要針對地檢署的行政疏失請求賠償,則應循國家賠償途徑。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因未收到地檢署執行通知而遭通緝一事,若地檢署在通知程序上確有過失或未合法送達,您可能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檢署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建議您應立即釐清通知送達狀況,並主動向地檢署或警方說明,以解除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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