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執行通知遭通緝,可否提告地檢署?

若地檢署沒寄執行通知給我 導致我被通緝的話 我可以像地檢署提告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民眾因未收到地檢署之執行通知,導致遭通緝,詢問是否可向地檢署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地檢署在寄發執行通知的程序上確有疏失,導致民眾未收到通知而遭通緝,並因此受有損害,則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地檢署及其承辦人員在寄發執行通知的過程中,應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2. 故意或過失:關鍵在於地檢署是否在寄發通知時有「故意」不寄發,或「過失」未依合法程序寄發(例如寄送地址錯誤、未確認送達等)。若地檢署已依合法程序(如寄送至戶籍地或最後申報地址)寄發,但因民眾自身原因(如未更新地址、信件遺失等)而未收到,則地檢署應無過失。
  3.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若因地檢署的過失導致民眾未收到通知而遭通緝,則通緝本身應屬對人民人身自由的侵害。
  4. 損害:民眾因遭通緝所受到的不便、名譽損害、人身自由受限等,應屬損害。

因此,若能證明地檢署在通知程序上確有可歸責的過失,且該過失與民眾遭通緝及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則民眾可能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檢署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地檢署或其承辦人員因未寄發執行通知而導致民眾遭通緝一事,應不致直接成立刑事責任。通緝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處分,並非地檢署的犯罪行為。若有公務員瀆職等情形,則另當別論,但單純未寄發通知導致通緝,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三、行政責任

通緝本身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處分,並非行政處分。因此,若認為通緝程序有瑕疵(例如未合法送達),應循刑事訴訟程序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通緝,而非提起行政訴訟。若要針對地檢署的行政疏失請求賠償,則應循國家賠償途徑。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通知送達狀況:首先,建議您應立即向原承辦之地檢署查詢,確認執行通知的寄發時間、寄送地址及送達紀錄。了解地檢署是否確實未寄發,或雖有寄發但未合法送達,抑或是已合法送達但您未收到。
  2. 主動到案:無論通知是否合法送達,一旦得知自己遭通緝,最優先的處理方式應是立即向地檢署或警方說明情況並主動到案,以解除通緝,避免人身自由受到進一步限制。
  3. 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通緝:若經查證,地檢署確實未合法送達通知,導致通緝程序有瑕疵,您可以向地檢署聲明異議,請求撤銷通緝。
  4. 請求國家賠償:若確認地檢署在通知程序上確有過失,且因此導致您遭通緝並受有損害,您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檢署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可先向地檢署提出書面請求,若協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肆、結論

關於您因未收到地檢署執行通知而遭通緝一事,若地檢署在通知程序上確有過失或未合法送達,您可能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檢署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建議您應立即釐清通知送達狀況,並主動向地檢署或警方說明,以解除通緝。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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