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對已於109年離婚的夫妻。離婚後,母親並未取得子女的親權(俗稱撫養權),但仍持續協助子女的就醫補助,並在報稅時將子女列為扶養親屬。相對地,父親雖應為主要親權人,卻未將子女列為扶養親屬進行報稅。
就目前所提供的事實,本案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顯示任一方有故意虛報或隱匿所得,意圖逃漏稅捐等行為,才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相關的刑事責任。然而,單純的報稅扶養人認定爭議,通常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
關於離婚後母親未取得親權但仍協助就醫補助並申報扶養子女,而父親未申報扶養之情形,應屬涉及《民法》上扶養義務與《所得稅法》上扶養親屬認定之問題。建議雙方應透過溝通協商,釐清實際扶養事實,並依據稅法規定妥善處理報稅事宜,以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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