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有離婚及保護令相關事宜,想向您請教。 本人黃鴻文,目前居住於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372巷27弄55號6樓(該處為岳母即將繼承之房屋)。 另本人曾購置位於松山區寶清街103-10號8樓之房屋,目前由岳母、配偶及子女居住,房貸仍由本人負擔,並已於民國114年中將該房屋過戶予配偶。 於民國115年3月15日,配偶突然提出離婚要求,雙方發生爭執。過程中,對方申請了保護令,本人於今日(115年4月22日)經由警察局通知,始知悉對方已提出聲請。 然而相關開庭通知及文件係寄送至松山區寶清街之地址,本人實際並未居住於該處,因此未能即時收受通知。 想請教律師: 在此情況下,本人是否得於收受通知日起算十日內提出抗告? 若未實際收受開庭通知,是否影響程序之合法性? 本案後續應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黃鴻文先生(以下簡稱「您」)目前居住於台北市信義區,惟曾購置之松山區房屋現由配偶、岳母及子女居住,房貸仍由您負擔,並已於民國114年中將該房屋過戶予配偶。民國115年3月15日,配偶提出離婚要求,雙方發生爭執。嗣後,配偶聲請了保護令,您於115年4月22日經由警察局通知始知悉此事。然而,相關開庭通知及文件係寄送至您已未居住之松山區地址,導致您未能即時收受通知。您欲請教在此情況下,是否得於收受通知日起算十日內提出抗告?若未實際收受開庭通知,是否影響程序之合法性?以及本案後續應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離婚事宜:
保護令事宜: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
關於您所詢問之保護令程序合法性問題,若法院文書確實未合法送達至您實際居住之處所,您應得主張送達不合法,並請求法院重新為合法送達,以確保您的抗告權益。對於離婚事宜,則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問題。建議您應立即向法院確認保護令之狀況,並考慮委任律師處理後續事宜,以保障您的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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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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