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車禍事件 我是後車追撞前車時速29公里上班塞車路段,乘客告我過失傷害 判決也下來我被罰緩5000元 後來他保險公司像我求償我也繳了 現在對方又告我向我索取車輛價值減損跟精神賠償醫療費等東西 我該怎麼做?可以這樣一再要求賠償嗎? 而且他說車子不是他的所以他跟車主本人簽了一張紙是把求償所有權給乘客。 但很奇怪當初刑事的時候他拿的行照是乘客本人的名字保險也是用它的名字 但我沒有證據因為他是拿給當時的調解委員會看得我無法用手機拍照 當初過失傷害成立是因為我完全不知道他是三個小時後才去驗傷 我等於是吃了啞巴虧 案子結束我收到民事提告我才看到驗傷單是三個小時後的
您詢問的是一起後車追撞前車的交通事故後續求償問題。您因過失傷害已被判罰緩5000元,並已向對方保險公司支付代位求償金額。目前,對方乘客再次向您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車輛價值減損、精神賠償及醫療費用。您對於對方是否能一再要求賠償,以及車輛所有權與求償權轉讓的合法性,以及當初過失傷害成立的驗傷時間點存有疑慮。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您已因過失傷害被判罰緩,這在民事訴訟中,通常會被法院認定您對於事故的發生具有過失,並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
重複求償疑慮:
求償權轉讓(債權讓與):
驗傷時間點(3小時後):
您已因過失傷害被判罰緩5000元,此部分刑事責任應已告一段落。除非有新的刑事犯罪事實,否則不會再有新的刑事責任。
本案目前未提及涉及行政法規的責任,例如交通違規罰鍰等,若有,應已在事故發生後處理完畢。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後車追撞事故後續被對方乘客再次求償車輛價值減損、精神賠償及醫療費等事宜,應屬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疇。對方若針對未獲賠償的損害項目再次請求,應屬合法,但您已支付的款項應得主張抵銷。建議您應妥善蒐集所有證據,釐清先前賠償範圍,並積極與對方協商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本次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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