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車追撞事故後續求償爭議諮詢

我想詢問車禍事件 我是後車追撞前車時速29公里上班塞車路段,乘客告我過失傷害 判決也下來我被罰緩5000元 後來他保險公司像我求償我也繳了 現在對方又告我向我索取車輛價值減損跟精神賠償醫療費等東西 我該怎麼做?可以這樣一再要求賠償嗎? 而且他說車子不是他的所以他跟車主本人簽了一張紙是把求償所有權給乘客。 但很奇怪當初刑事的時候他拿的行照是乘客本人的名字保險也是用它的名字 但我沒有證據因為他是拿給當時的調解委員會看得我無法用手機拍照 當初過失傷害成立是因為我完全不知道他是三個小時後才去驗傷 我等於是吃了啞巴虧 案子結束我收到民事提告我才看到驗傷單是三個小時後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詢問的是一起後車追撞前車的交通事故後續求償問題。您因過失傷害已被判罰緩5000元,並已向對方保險公司支付代位求償金額。目前,對方乘客再次向您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車輛價值減損、精神賠償及醫療費用。您對於對方是否能一再要求賠償,以及車輛所有權與求償權轉讓的合法性,以及當初過失傷害成立的驗傷時間點存有疑慮。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您已因過失傷害被判罰緩,這在民事訴訟中,通常會被法院認定您對於事故的發生具有過失,並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1. 損害賠償範圍

    • 醫療費用: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醫療費用屬於此類損害,對方若有實際支出且與本次事故有因果關係,應得請求。
    • 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您造成對方受傷,對方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其金額多由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損害程度等因素裁量。
    • 車輛價值減損:車輛因事故受損,即使修復後,其市場價值仍可能低於未受損前之價值,此即為「價值減損」。此部分亦屬《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稱之損害,若能舉證證明,對方應得請求。但需注意,若您已支付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金額是針對車輛維修費用或部分車損,則該部分應予扣除,避免重複賠償。
  2. 重複求償疑慮

    • 對方再次向您求償,並非絕對不允許。若您先前支付給保險公司的款項,或任何直接支付給對方的款項,並未完全涵蓋所有損害項目(例如:只賠償了車輛維修費,但未賠償價值減損、醫療費或精神慰撫金),則對方針對未獲賠償的部分再次提出請求,應屬合法。
    • 因此,您需要釐清先前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款項,其具體賠償項目為何。若該款項已包含本次對方請求的項目,您應得主張抵銷或已清償,避免重複賠償。
  3. 求償權轉讓(債權讓與)

    • 您提到對方乘客與車主簽署了一張紙,將求償所有權轉讓給乘客。依據《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若該書面約定合法有效,且明確將車輛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乘客,則乘客應得合法向您請求車輛價值減損等損害賠償。
    • 然而,您對於行照與保險登記名義人的疑慮值得注意。若乘客本身即為車輛所有權人(如行照登記為其名下),則其本就得直接請求車輛損害賠償,無需透過債權讓與。此部分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事實,以確認求償權的歸屬。
  4. 驗傷時間點(3小時後)

    • 您提到當初過失傷害成立,但驗傷單是事故發生3小時後才開立。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可能已認定該延遲驗傷不影響傷害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在民事訴訟中,雖然刑事判決對於民事法院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但民事法院仍有權獨立判斷。若您能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該傷害與事故無關,或傷害程度因延遲驗傷而有疑慮,仍有爭執的空間。然而,挑戰已成立的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通常會面臨較高的舉證門檻。

二、刑事責任

您已因過失傷害被判罰緩5000元,此部分刑事責任應已告一段落。除非有新的刑事犯罪事實,否則不會再有新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未提及涉及行政法規的責任,例如交通違規罰鍰等,若有,應已在事故發生後處理完畢。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並檢視所有文件:請務必蒐集所有與本次事故相關的文件,包括:
    • 刑事判決書或處分書。
    • 您支付給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收據、明細及相關協議書,釐清該款項所賠償的具體項目。
    • 對方本次民事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如驗傷單、醫療收據、車輛維修估價單、價值減損鑑定報告、您提及的求償權轉讓書等)。
    • 您當初的行車執照、保險資料等。
  2. 釐清賠償範圍與重複性:仔細比對對方本次請求的項目,與您先前已支付的款項是否重疊。若有重疊,您應得主張已清償或抵銷,並提出相關證明。
  3. 評估車輛價值減損與精神賠償金額:對於車輛價值減損,可查詢相關鑑定報告或市場行情,評估對方請求是否合理。對於精神賠償,法院會依個案情節判斷,您可參考類似案例的判決金額,並準備相關資料以供法院審酌。
  4. 確認求償權歸屬:仔細審閱您提及的「求償所有權轉讓」文件,確認其合法性與效力。若乘客本身即為車主,則此文件可能僅為確認性質。若乘客非車主,則此文件是其請求車損的依據。
  5. 考慮和解或調解:若對方已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通常會安排調解庭。您可以利用此機會與對方協商,嘗試達成和解,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在和解過程中,您可以提出您已支付的款項作為抵銷,並針對未賠償部分進行協商。
  6.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於本案已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且涉及多項法律爭議,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文件,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您分析案情、評估風險、準備答辯狀及出庭應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後車追撞事故後續被對方乘客再次求償車輛價值減損、精神賠償及醫療費等事宜,應屬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疇。對方若針對未獲賠償的損害項目再次請求,應屬合法,但您已支付的款項應得主張抵銷。建議您應妥善蒐集所有證據,釐清先前賠償範圍,並積極與對方協商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本次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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