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跟台安藥局平台有簽約 其中合約有寫退貨 乙方(藥局)將退貨品送至乙方總倉,再由甲方至乙方總倉收回退貨品。 逆物流費用:乙方將退貨品送至乙方總倉須向甲方收取退貨商品進價3%作為逆物流費用 但是我們現在合約是到期了 (115/2/28到期)要結清不續約 不是因為消費者退貨或是效期不足一年退貨,台安藥局竟然說 【如果要使用物流中心的方式退貨,就是由物流中心到各店把貨收回之後,再寄回去給您(只有這個方式),因為物流中心要出車,要派人,要點貨,要執行各方面的工作,所以會有逆物流費用,如果無法接受逆物流的費用,您也可以自行派車或者派快遞到各店收取退貨。 3.請選擇『使用物流中心收取退貨』或者『自行派車至各店收取退貨』(目前就是這兩個選項),選擇好之後,我們才可以幫您統計各店庫存量,並且開始執行接下來的退貨程序。】 這樣合理嗎?
本案涉及貴公司與台安藥局平台簽訂的合約,該合約已於115年2月28日到期且不續約。合約中原訂有關於「退貨」的逆物流費用條款,約定乙方(藥局)將退貨品送至乙方總倉,再由甲方(貴公司)至乙方總倉收回,並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退貨商品進價3%作為逆物流費用。然而,在合約終止後,貴公司欲收回庫存商品,台安藥局平台提出兩種退貨方式:一是使用其物流中心(從各店收回後寄回貴公司),但需收取逆物流費用;二是貴公司自行派車或快遞至各店收取。貴公司對於台安藥局平台要求收取逆物流費用,或需自行至各店收取的方式,感到疑慮,詢問其合理性。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契約解釋、履行及終止後權利義務的爭議。依據民法第1條及第153條等規定,契約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契約,且契約內容原則上應依當事人約定為準。
契約條款的適用性判斷:
台安藥局平台提議的合理性分析:
結論:若合約對於「合約終止後」的商品回收方式及費用負擔未有明確約定,台安藥局平台提出的兩種選項,應屬雙方在合約終止後,為處理剩餘事務而進行的協商。其要求為提供額外物流服務而收取費用,或由貴公司自行承擔物流成本,在法律上應不至於被認定為不合理或違反契約本意,因為這涉及了新的物流服務範圍與成本。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貴公司與台安藥局平台合約終止後之商品退回逆物流費用爭議,本案應屬民事契約解釋與協商範疇。若合約未明確約定終止後商品回收方式,台安藥局平台提出之兩種選項,特別是為提供額外物流服務而收取費用,應屬合理之協商範圍。建議貴公司應優先審閱合約條款,並評估兩種退貨方式之成本效益後,再與對方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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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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