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終止後退貨逆物流費用爭議

我公司跟台安藥局平台有簽約 其中合約有寫退貨 乙方(藥局)將退貨品送至乙方總倉,再由甲方至乙方總倉收回退貨品。 逆物流費用:乙方將退貨品送至乙方總倉須向甲方收取退貨商品進價3%作為逆物流費用 但是我們現在合約是到期了 (115/2/28到期)要結清不續約 不是因為消費者退貨或是效期不足一年退貨,台安藥局竟然說 【如果要使用物流中心的方式退貨,就是由物流中心到各店把貨收回之後,再寄回去給您(只有這個方式),因為物流中心要出車,要派人,要點貨,要執行各方面的工作,所以會有逆物流費用,如果無法接受逆物流的費用,您也可以自行派車或者派快遞到各店收取退貨。 3.請選擇『使用物流中心收取退貨』或者『自行派車至各店收取退貨』(目前就是這兩個選項),選擇好之後,我們才可以幫您統計各店庫存量,並且開始執行接下來的退貨程序。】 這樣合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貴公司與台安藥局平台簽訂的合約,該合約已於115年2月28日到期且不續約。合約中原訂有關於「退貨」的逆物流費用條款,約定乙方(藥局)將退貨品送至乙方總倉,再由甲方(貴公司)至乙方總倉收回,並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退貨商品進價3%作為逆物流費用。然而,在合約終止後,貴公司欲收回庫存商品,台安藥局平台提出兩種退貨方式:一是使用其物流中心(從各店收回後寄回貴公司),但需收取逆物流費用;二是貴公司自行派車或快遞至各店收取。貴公司對於台安藥局平台要求收取逆物流費用,或需自行至各店收取的方式,感到疑慮,詢問其合理性。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契約解釋、履行及終止後權利義務的爭議。依據民法第1條及第153條等規定,契約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契約,且契約內容原則上應依當事人約定為準。

  1. 契約條款的適用性判斷

    • 貴公司所提及合約中關於「逆物流費用」的條款:「乙方將退貨品送至乙方總倉須向甲方收取退貨商品進價3%作為逆物流費用」,此條款應屬針對合約履行期間,因消費者退貨或商品效期等原因產生之常態性退貨流程所約定。其流程為乙方將貨品集中至「乙方總倉」,再由甲方至「乙方總倉」收回。
    • 然而,本案情境為合約終止後,貴公司欲收回所有庫存商品,此與前述常態性退貨的性質及流程可能有所不同。若合約中並未明確約定「合約終止後」的商品退回方式及費用負擔,則原有的3%逆物流費用條款,可能無法直接適用於此種合約終止後的全面性庫存回收。
  2. 台安藥局平台提議的合理性分析

    • 台安藥局平台提出的兩種選項,若合約對終止後的商品回收未有明確約定,則其提議在法律上應屬協商性質。
    • 選項一(使用物流中心收取退貨並收取費用):台安藥局平台表示其物流中心需「出車、派人、點貨、執行各方面工作」,因此會產生費用。此種服務是從「各店」收回貨品後,再寄回給貴公司,其物流作業範圍與原合約條款中「乙方將退貨品送至乙方總倉」的範圍不同,且涉及將貨品運送至貴公司。因此,台安藥局平台為此提供額外服務而收取費用,在未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應屬合理之對價請求。此費用可能與原合約的3%費用不同,需視其報價而定。
    • 選項二(自行派車至各店收取退貨):此選項將物流成本轉由貴公司自行承擔,貴公司需自行安排人力及車輛至台安藥局平台「各店」收取貨品。此亦為一種處理方式,若貴公司認為自行處理成本較低,亦可選擇此方式。
  3. 結論:若合約對於「合約終止後」的商品回收方式及費用負擔未有明確約定,台安藥局平台提出的兩種選項,應屬雙方在合約終止後,為處理剩餘事務而進行的協商。其要求為提供額外物流服務而收取費用,或由貴公司自行承擔物流成本,在法律上應不至於被認定為不合理或違反契約本意,因為這涉及了新的物流服務範圍與成本。

二、刑事責任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仔細審閱合約:請務必再次詳細檢視貴公司與台安藥局平台簽訂的合約,特別是關於「合約終止」、「商品回收」、「庫存處理」或「結算」等相關條款,確認是否有任何針對合約終止後商品退回的具體約定。若有明確約定,則應依約履行。
  2. 評估成本效益:若合約無明確約定,貴公司應仔細評估台安藥局平台所報的「逆物流費用」與貴公司自行派車至各店收取貨品的成本(包含人力、時間、運輸費用等),選擇對貴公司最有利的方案。
  3. 進行協商:若貴公司認為台安藥局平台提出的逆物流費用過高,或有其他疑慮,可嘗試與對方進一步協商,例如討論費用計算方式、分批退貨的可能性等。
  4. 保留溝通紀錄:所有與台安藥局平台的溝通(無論是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文件),建議均應妥善保留紀錄,以備未來查證之用。

肆、結論

關於貴公司與台安藥局平台合約終止後之商品退回逆物流費用爭議,本案應屬民事契約解釋與協商範疇。若合約未明確約定終止後商品回收方式,台安藥局平台提出之兩種選項,特別是為提供額外物流服務而收取費用,應屬合理之協商範圍。建議貴公司應優先審閱合約條款,並評估兩種退貨方式之成本效益後,再與對方進行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鄰居長期騷擾阻礙營業之法律分析與建議

7號對方、5號鄰居、3號本店 113/4教唆友人丟檳榔汁(有影片),隔了一年多某位顧客不從他的意願移動臨停車輛,非他店面門口(7號)。 於114/7開始物理擋車五天,經里長協調,移走車輛但里長離開後跑來說,若某台客人的汽車停在(鄰居5號)就要在擋七天門口。 之後只要是本店顧客停在隔壁(鄰居5號)非他(店門口7號),顧客不願移動車輛,他就開車停放本店門口3號。 第二次對方停至第七天時,本店廠商需要卸貨只好臨停在他店門口,對方跑來店內咆哮叫我廠商移車.. 之後有請警察協調請對方移走車輛,但對方說我不道歉就不移車。 所以對方車輛就阻擋至十天,因不堪其擾 故申請本店前方設置黃線,只要17:00-20:00之間有客人臨停購買,即叫警察取締。 接著本店顧客停放於(5號鄰居)門口,他又驅離顧客甚至對對方咆哮,咆哮後即將車輛停至本店門口。 之後第二天再開車來擋店門口,因是黃線所以挑晚上八點後停置凌晨5、6點。 至第三天我才反擊想將機車停放本店門口,無奈對方汽車加速故轉放至7號門口白線。 凌晨兩點多往機車潑不明液體,凌晨四點多將自家車輛移至封鎖鐵門(人無法通行)至隔日下午四點,報警後才將汽車移走。 之後並製作看板(冒用本店名義造謠)放置我機車旁,並且路人已上傳至本店google商家。 接著最近又開始叫警察取締本店顧客臨停車輛.. 對方長期總總之行為,只要是他車出現在附近,就會讓我提心吊膽,不順他的意就會用這種物理干擾的方式阻礙本店營運

2026-04-26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