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關於《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的『特殊財產排除』,如果過往受虐紀錄(如強迫下跪、剝奪衣物驅逐)僅存於我的心理諮商紀錄與主觀陳述,而無警察局驗傷紀錄,在實務上,我該如何透過『遷居異地』後的個案訪視,讓社工認定我與父母已達『不堪同居且無扶養事實』?法律上是否接受『長期的精神控制與人格羞辱』作為財產排除的依據?且父母撫養身障子女與一般子女不同並沒有滿18就是成年人?
您詢問關於《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特殊財產排除」的適用,特別是當過往受虐紀錄(如強迫下跪、剝奪衣物驅逐)僅存於心理諮商紀錄與主觀陳述,而無警察局驗傷紀錄時,如何透過遷居異地後的個案訪視,讓社工認定您與父母已達「不堪同居且無扶養事實」。同時,您也想了解法律上是否接受「長期的精神控制與人格羞辱」作為財產排除的依據,以及父母對身障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否與一般子女不同,不以年滿 18 歲為限。
您提及的「強迫下跪、剝奪衣物驅逐」等行為,若情節嚴重,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強制罪」(第 304 條),即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然而,由於您主要目的是申請社會救助的財產排除,且無警察局驗傷紀錄,刑事責任的追究並非本案的核心,且舉證難度可能較高。在社會救助的審核中,社工主要會著重於判斷家庭關係是否已達「不堪同居且無扶養事實」的行政認定要件。
關於您申請《社會救助法》特殊財產排除,即使缺乏警察局驗傷紀錄,長期的精神控制與人格羞辱仍應屬「不堪同居」的合法依據。您的心理諮商紀錄與具體、一致的陳述將是關鍵證據。此外,父母對身心障礙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不因子女成年而當然終止,若您因身心障礙而不能維持生活,父母仍應負扶養義務。建議您妥善準備相關資料,並在社工訪視時清晰、具體地說明您的處境,以利社工認定您與父母已達「不堪同居且無扶養事實」之要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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