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死亡之改定與財產清冊處理

監護人死亡 如何改定 如財產清冊人改為監護人 那財產清冊人屆時要再找新的一位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監護人不幸過世後,如何重新選任監護人,以及原先由監護人負責的財產清冊,在新任監護人產生後應如何處理,特別是關於「財產清冊人」的角色是否需要重新指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監護權之終止與新監護人之選任

    •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監護人死亡時,其監護職務應屬當然終止。無論是對於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當原監護人死亡時,均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 未成年人監護:若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選定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第1項)。
    • 成年人監護: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死亡時,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選定新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4條第1項)。
    • 因此,當監護人死亡時,利害關係人(例如受監護人之親屬)或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選任新的監護人。
  2. 財產清冊之處理

    • 監護人之職責:依民法規定,監護人就職後,應於二個月內會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民法第1101條第1項,成年人監護準用之)。此處所稱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通常是由法院指定,其目的在於確保財產清冊的公正性與正確性。
    • 新任監護人之義務:當法院選任新的監護人後,新任監護人應屬有義務重新製作或更新受監護人的財產清冊,並依前述規定向法院陳報。這項義務是監護人職責的一部分,旨在保障受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 「財產清冊人」之角色:若您所指的「財產清冊人」是法院原先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該人是協助原監護人製作清冊的角色。當原監護人死亡,新監護人就職時,法院應會視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一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來協助新監護人。這並非必然,但若受監護人財產複雜或有其他特殊考量,法院可能仍會指定。然而,無論有無此協助者,製作並陳報財產清冊的最終責任仍應由新任監護人承擔。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民事監護權的變動與財產管理,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儘速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由於監護人死亡會導致受監護人權益可能受損,建議利害關係人(如受監護人之親屬)應儘速備妥相關文件(如原監護人死亡證明、受監護人戶籍謄本等),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新的監護人。
  2. 新任監護人應履行財產清冊義務:一旦法院選定新的監護人,該監護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重新清點並製作或更新受監護人的財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若法院有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應會同該人辦理。
  3. 諮詢專業協助:監護權的聲請與財產清冊的製作涉及法律程序與專業知識,建議您可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院聲請事宜,以確保程序合法順暢,並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監護人死亡後之改定,應屬向法院聲請選任新監護人。新任監護人就職後,應履行製作或更新財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之義務。至於是否需要另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應視法院審酌個案情況而定。建議您儘速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確保受監護人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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