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別人惡意刮車(已蒐集到證據並提供給警方) 訴求: 1.此人不可原諒,我們不願和解,要此人留有案底。 2.賠償車子(2台)的維修費用及精神損失費用。 3.相關的刑事、律師費用由對方支付。
您的車輛遭人惡意刮損,且您已掌握證據並報警處理。您希望對方受到刑事懲罰並留下案底,同時要求賠償兩台車的維修費用、精神損失,以及相關的刑事與律師費用。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對方惡意刮損您的車輛,應屬故意侵害您的財產權,因此您應得請求對方賠償兩台車的維修費用。
至於精神損失(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需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雖然車輛毀損本身並非直接侵害人格法益,但若此行為對您造成顯著的精神痛苦或生活困擾,且情節重大,仍可能嘗試主張請求相當之金額。然而,法院對於財產毀損案件判賠精神慰撫金,通常會審酌個案情節的嚴重性,並非必然。
關於律師費用,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原則上是由各方當事人自行負擔。雖然在特定情況下(例如訴訟費用或部分損害賠償),法院可能酌定由敗訴方負擔,但要對方全額支付您的律師費用,在實務上會有其難度。
對方惡意刮損您的車輛,其行為可能已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此條文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若您堅持不與對方和解並提出告訴,檢察官將會依法偵辦。若證據確實,對方經起訴並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便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符合您希望對方留有案底的訴求。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由於您已報警並提供證據,且不願和解,建議您堅持告訴,並持續配合警方及檢察官的偵辦程序。在偵查庭或法院審理時,明確表達不願和解的立場,以確保刑事程序能持續進行,讓對方承擔應有的刑事責任。
關於對方惡意刮損您車輛的行為,應屬涉及《刑法》上的毀損器物罪(告訴乃論),以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您堅持不和解,對方可能面臨刑事追訴並留下案底。在民事賠償方面,您應得請求維修費用,而精神損失及律師費用則有其請求上的難度與限制。建議您持續配合刑事偵辦,並妥善準備民事求償的證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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