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遭冒用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法律諮詢

我大學同學說要介紹工作給我 在香港 先跟我拿了護照 但後來就都沒還給我 我也忘記這件事情了 事後想起是因為要去員工旅遊 才去辦遺失護照 警察說我護照也過期很久了 就直接去補辦就好不用掛遺失 去年 就被通知 有人用我的護照要進台灣 被叫出 桃園機場 做筆錄 昨天就收到 刑事傳票 我是被告 告的項目是 入出國移民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的大學同學向您借走護照後未歸還,您因疏忽而未及時處理。事後因需出國才發現護照遺失,經警方告知護照已過期,建議直接補辦而非報遺失。去年,您被通知有人持您的護照試圖入境台灣,並在桃園機場製作筆錄。近日,您收到刑事傳票,被列為被告,案由為涉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就您目前被傳喚為被告的情況,主要涉及的是刑事責任。原則上,您應較無直接的民事責任。然而,若未來查明有特定人士冒用您的護照,並因此造成他人損害,則該冒用者可能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您在本案中,若能證明您並無故意或過失,應不致於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依據您所述,您已收到刑事傳票,並被列為被告,案由為《入出國及移民法》。本案核心爭點應在於您是否「明知」或「意圖」提供護照供他人非法入出國。

  1. 可能涉及之法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為不實之證件而提供或使用,使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非法入出國或在臺灣地區非法居留。」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0條:「意圖使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非法入出國或在臺灣地區非法居留,而犯前條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事實涵攝與分析

    • 「不實之證件」的認定:雖然您的護照本身是真實的,但若被他人冒用,在證明身分的功能上即屬「不實」,因為持用者並非護照上所載之人。因此,冒用者持您的護照入境,應屬「使用不實之證件」。
    • 您的責任關鍵:檢察官或法院會審酌的重點在於您是否「明知」或「意圖」提供您的護照供他人非法入出國。根據您的陳述,護照是被同學拿走未歸還,您也因疏忽而忘記,直到要出國才想起。且您曾向警方詢問,警方告知護照已過期,直接補辦即可,並未要求您報遺失。這些事實應有利於證明您並無「明知」或「意圖」提供護照供他人冒用之主觀犯意。
    • 過失責任:雖然您可能因未及時處理護照遺失而有疏忽,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9條及第80條均要求行為人具有「明知」或「意圖」等故意犯意,並無處罰過失犯的規定。因此,若您能證明您並無故意,則應不成立本罪。
  3. 結論:本案應屬刑事案件,檢察官將調查您是否具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9條或第80條之主觀犯意。您應著重於說明您護照被取走及後續處理的經過,以證明您並無故意提供護照供他人冒用之意圖。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為刑事偵查,您目前應無直接的行政責任。若有行政罰鍰,通常是針對實際冒用護照者或協助非法入出國者。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看來,本案主要集中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刑事責任,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疑慮。

參、處理建議

  1. 務必準時出庭:收到刑事傳票後,請務必依指定時間、地點前往應訊,切勿不到,以免被拘提或通緝。
  2. 諮詢專業律師:在前往警局或地檢署應訊前,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可以協助您釐清案情、評估法律風險,並在偵訊時陪同,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3. 準備完整說明:請您詳細回想並整理事件經過,包括:
    • 護照是何時、如何被同學拿走的?
    • 您何時發現護照遺失?
    • 您為何沒有立即報遺失?(例如:警方告知已過期,直接補辦即可)
    • 您對護照被冒用一事是否完全不知情?
    • 您與該同學的關係及聯繫狀況。 這些說明將是您證明無犯意的重要依據。
  4. 提供相關證據:若有任何能證明您說明的證據,例如與同學的對話紀錄、補辦護照的證明、警方當時的說法等,都請一併提供給檢警單位。

肆、結論

關於您的護照遭冒用並涉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一案,應屬刑事案件。關鍵在於您是否具有「明知」或「意圖」提供護照供他人非法入出國的主觀犯意。建議您務必準時出庭,並在應訊前諮詢專業律師,準備完整且具說服力的說明,以釐清事實並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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