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A同學有誤會後來A原諒我 B同學因為這件事來幫A同學私訊嗆我,內容為「做事情不用經過大腦,出事了才怪別人理解錯誤真不愧是你」 事發後B同學把這段私訊公佈在社群平台上且共同朋友知道是指我,隨後在ig動態發佈這篇的連結試圖帶風向網路霸凌我(雖然有碼帳號名但沒有完全碼掉明顯知道是我),這篇文章很多人看過有三位按讚(兩位是認識的)。想請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或民事侵權嗎?
您與A同學發生誤會後,B同學因替A同學抱不平,私訊您帶有貶低意味的言論,內容為「做事情不用經過大腦,出事了才怪別人理解錯誤真不愧是你」。隨後,B同學將該私訊內容公布於社群平台,雖有部分遮蔽帳號,但您與共同朋友仍可辨識為您,且B同學進一步發布連結試圖引導網路輿論,詢問此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民事侵權。
B同學的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侵害您的名譽權。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中,B同學將帶有貶低、嘲諷意味的私訊內容(「做事情不用經過大腦,出事了才怪別人理解錯誤真不愧是你」)公布於社群平台,並發布連結試圖帶風向,此行為應屬故意侵害您的名譽權。雖然B同學有對帳號名進行遮蔽,但若共同朋友仍可明確辨識為您,則您的社會評價可能因此受損,並可能因此感到精神上痛苦。此種非財產上之損害,您應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B同學請求精神慰撫金。
B同學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B同學將私訊內容公布在社群平台,並發布連結試圖帶風向,且共同朋友可辨識為您,此行為應屬「公然」無疑。而「做事情不用經過大腦,出事了才怪別人理解錯誤真不愧是你」這段話,語氣帶有貶低、嘲諷之意,可能足以貶損您的個人名譽或人格尊嚴,應屬「侮辱」言論。雖然B同學有對帳號名進行遮蔽,但若沒有完全遮蔽且共同朋友仍可明確辨識是指您,則應可認定B同學的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即您)進行侮辱。綜合上述,B同學的行為應屬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B同學在社群平台發布貶低性言論並試圖帶風向之行為,應屬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民法》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建議您應儘速蒐集完整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後續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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