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租賃合約(透過房仲),簽約時有與承租者和他的聘僱公司一起簽,公司是連帶保證人,房客積欠房租,該公司可以不幫忙繳交積欠的房租嗎?(該房客事後侵佔該公司部分資產,所以該公司也預計對該房客提起刑事訴訟) 該房客有沒有跟該公司提及我不清楚,但房東有跟公司提及,且公司有去找房仲,請房仲幫忙繳交水電的積欠費用。
本案涉及房東、承租人及承租人聘僱公司(連帶保證人)間的租賃關係。承租人積欠房租,而連帶保證公司因承租人另涉侵占其資產,故不願代為繳交積欠租金。房東已告知公司積欠租金事宜,且公司曾請房仲代繳部分水電費。
本案中,承租人的聘僱公司與承租人一同簽署租賃合約,並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
本案公司既已簽署為連帶保證人,則依上述規定,公司應與承租人就積欠租金負連帶清償責任。換言之,房東得直接向公司請求給付積欠的租金,公司原則上不得以承租人尚未被追討或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由,拒絕履行保證責任。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另有侵占資產的糾紛,此為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屬獨立事件,原則上不影響公司對房東所負的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公司主張不幫忙繳交積欠房租,應屬無理由。
公司曾請房仲代繳水電費的行為,可能進一步證明公司知悉承租人積欠費用,且部分承認其連帶保證責任。
承租人積欠房租本身,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涉及刑事責任。至於承租人侵占公司部分資產一事,若事實明確,可能涉及刑法第336條之侵占罪。此為公司對承租人得提起之刑事訴訟,與房東追討租金的權利應無直接關聯。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對於房東而言:
對於連帶保證公司而言:
本案承租人的聘僱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民法規定應對承租人積欠的租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其與承租人之間的侵占糾紛不影響此項義務。房東可向公司請求給付積欠租金。公司在代為清償後,可再向承租人求償,並就侵占部分另行追究承租人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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