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預售屋,已經付簽約金也正式簽訂合約,後來發現合約內有一句話「此戶贈送十萬家電,交屋後給予單子上之所有物品。」我們沒有拿到明細單子因此詢問,建設公司表示此為人員疏失誤植於合約,在洽談期間從未承諾我們要贈送家電,因此不贈送,也要求我們約時間更改合約。(提出民法88條要求撤銷合約誤植部分) 我認為不管洽談其間是否有此承諾,應該是以正式簽屬的合約為準,但建商現在不認帳並威脅走協調,我真的不能要求這筆寫在合約內要贈送的家電嗎?
您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後,發現合約中載明「此戶贈送十萬家電,交屋後給予單子上之所有物品」。然而,建設公司主張此為人員疏失誤植,並未在洽談期間承諾贈送家電,因此拒絕贈送,並要求您更改合約,同時援引民法第88條主張撤銷該部分。您認為應以正式簽署的合約為準,並詢問是否能要求建設公司履行贈送家電的承諾。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契約效力、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88條)及契約解釋等相關問題。
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您與建設公司已正式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合約中明確記載「此戶贈送十萬家電」,應屬雙方合意之契約內容,原則上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建設公司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88條)之分析: 建設公司主張合約內容係因「人員疏失誤植」,並援引《民法》第88條要求撤銷該部分。依《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對於為意思表示所必要之重要事項有錯誤,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若知其錯誤或可得而知者,不得主張撤銷。
契約解釋原則(民法第98條): 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然而,在書面契約中,文字記載通常被視為當事人真意最直接的表現。若建設公司欲推翻書面合約內容,需提出明確且有力的證據,證明雙方實際的真意並非贈送家電,否則應以合約文字為準。
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 在消費者與建商的交易中,消費者通常處於資訊不對等及議價能力較弱的地位。法院在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時,若有疑義,通常會傾向於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債務不履行: 若建設公司最終拒絕贈送家電,則可能構成契約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債務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請求賠償。您可能可以請求建設公司履行贈送家電的義務,或請求相當於10萬元家電價值的損害賠償。
本案情節應屬民事契約糾紛,尚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屬民事契約糾紛,尚不涉及行政責任。
無。
關於您預售屋合約中贈送家電之爭議,依現有資訊判斷,由於雙方已簽訂書面合約,該條款應屬有效。建設公司若欲主張依《民法》第88條撤銷該條款,其舉證責任應屬較重,且成功撤銷之難度可能較高。建議您可堅持合約內容,並透過發函、協商、向消保官申訴或最終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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