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四月22日接下一個電影混音的案子,價格為訂金5000尾款15000,並訂於4/27交件4/30結案,由於案件緊急,我在對方未支付訂金下便開始製作,並於4/26日晚間交付檔案,並詢問修改意見,卻並未得到對方答覆,我於27、28、29日持續詢問對方檔案修改意見,並提醒30日結案後便不再受理,但對方皆沒有回應,30日時我向對方表示案件已不再受理修改,請對方支付20000費用,此時對方卻表示對成品不滿意,欲將價格削減至6000
您於四月22日承接一項電影混音案,約定報酬總計新台幣20,000元(訂金5,000元,尾款15,000元),並訂於4月27日交件、4月30日結案。儘管對方未支付訂金,您仍先行製作,並於4月26日晚間交付檔案供對方審閱及提出修改意見。然而,對方自4月26日至29日期間,對於您的多次詢問皆未予回應。您於4月30日向對方表示案件已結案,不再受理修改,並請求支付全額報酬20,000元時,對方才表示對成品不滿意,並欲將報酬削減至6,000元。
本案您與對方之間,應屬民法上「承攬」契約關係。您作為承攬人,依約完成混音工作並交付檔案,對方則為定作人,負有受領工作成果及支付報酬的義務。
承攬契約之成立與履行:
定作人之受領與瑕疵通知義務:
報酬請求權:
減價請求權之限制:
本案主要為承攬契約履行及報酬給付的民事糾紛,尚不涉及詐欺、侵占或其他刑事犯罪之構成要件,故應不成立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違反政府機關之行政法規,故應不成立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所定之責任。
整理證據: 請您務必保留所有與對方溝通的紀錄,包括訊息、電子郵件、通話紀錄等,特別是您交付檔案、詢問修改意見以及對方未回應的相關證據,這些將是證明您已履行義務及對方未及時通知瑕疵的重要依據。
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建議您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函,正式主張您已依約履行承攬義務,且對方未及時通知瑕疵,應依約支付全額報酬20,000元。信函中可載明若對方仍拒絕支付,您將採取法律途徑。
考慮法律訴訟: 若對方仍拒絕支付,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給付承攬報酬。在訴訟過程中,您所保留的溝通紀錄將是關鍵證據。
關於您與電影混音案定作人之間的報酬爭議,本案應屬民法上承攬契約之報酬與瑕疵擔保問題。由於您已依約交付工作成果,且對方未及時通知瑕疵,依民法規定,對方可能已喪失主張瑕疵及減價的權利,您應有權請求全額報酬。建議您整理相關證據,並可考慮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對方主張權利,必要時可循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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