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5-07

留學資助款項之性質認定與贈與稅疑義

請問舅舅當初我去留學分兩年共300萬(每年150)匯款給我 匯款上有寫資助留學生活費。現在我畢業了要還他錢 我該怎麼做才不會被課贈與稅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及舅舅在您留學期間,分兩年共匯款新臺幣300萬元(每年150萬元)給您,匯款備註載明「資助留學生活費」。現在您畢業後欲償還這筆款項,但擔心因此產生贈與稅的問題,希望了解如何處理才能避免被課徵贈與稅。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款項的法律性質,主要涉及民法上的「借貸」或「贈與」關係。

  1. 借貸關係:若您與舅舅之間有約定將來會償還這筆款項,即使是口頭約定,這筆款項應屬民法第474條所稱之「消費借貸」。在借貸關係下,您有義務償還款項,而舅舅有權利請求返還。您現在欲償還款項的行為,即是履行借貸契約的義務。
  2. 贈與關係:若舅舅是無償將款項給予您,且您也接受,則應屬民法第406條所稱之「贈與」。在贈與關係下,您並無償還的義務。然而,您現在主動表示要償還,此一事實應可作為認定當初款項性質為借貸的有力佐證。

綜合您所述,您有償還款項的意願,此一事實應可推論當初您與舅舅之間,應屬存在消費借貸的合意,而非單純的贈與。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贈與稅)

本案主要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

  1. 贈與稅之課徵主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即本案中的舅舅)。受贈人(即您)通常不會是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除非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贈與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等特殊情況。
  2. 贈與之定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稱贈與者,謂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若您與舅舅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則該款項並非「無償給予」,因此不應被認定為贈與,自然也無贈與稅的問題。
  3. 贈與稅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此為113年度之免稅額)。
    • 本案中,舅舅每年匯款給您150萬元。即使稅捐機關將此款項認定為贈與,由於每年贈與金額150萬元均未超過當年度的免稅額244萬元,因此,舅舅每年所為之贈與,應可適用免稅額規定,而無需繳納贈與稅。

因此,無論是將該款項定性為「借貸」或「贈與」,本案在贈與稅方面,應可避免被課徵贈與稅。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借貸關係:為確保法律關係明確,建議您與舅舅之間可補簽一份書面借貸契約或借據,載明借貸金額、還款方式、還款期限等,以證明該筆款項為借貸而非贈與。這將是未來若有爭議時,最直接且有力的證明。
  2. 保留還款證明:您在償還款項時,務必保留相關匯款紀錄、轉帳明細等證明文件,以證明您已履行還款義務。
  3. 溝通與說明:若未來稅捐機關對此筆款項有所疑義,您可以提出上述借貸契約或借據,並說明款項性質為借貸,且您已依約償還,以釐清稅務責任。

肆、結論

關於您舅舅資助留學的款項,若您與舅舅之間存在償還的合意,則應屬消費借貸關係,您償還款項的行為僅是履行債務,不涉及贈與稅。即使稅捐機關將其認定為贈與,由於每年贈與金額(150萬元)均未超過現行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因此亦應可免課贈與稅。建議您可與舅舅補簽書面借貸契約或借據,並保留還款證明,以明確法律關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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