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發生是這樣的,去年大約三四月的時候我跟友人穆先生共同向另一名朋友朱先生購買了一輛車,這輛車因為朱先生貸款尚無法結清加上有拿行照去當舖借錢已至無法過戶給我,但是車子的使用權仍然在我身上,在七月的時候由於學校放寒假,我回家了暫時用不到這台車於是借給友人何小姐,和小姐在七月中的時候與朋友出去,他讓朋友開車這個朋友,我只知道叫小安,發生車禍之後我才知道是小安開的車車子當下有拖去附近的修理廠做一般的維修使用的是二手的拆車件,也就是俗稱的殺肉件後來由於跟我一起買車的這個木先生沒有辦法付出當月的貸款金額,於是與我協商將車輛退還於朱先生,退還後朱先生要向我求償車子的損耗費用包括車禍後的車價折損,在調解委員會的時候我已經將車輛折損的金額付給朱先生了,但後來在與發生車禍的小安求償的時候小安假裝沒看到請問我是否可以對小安進行提告求償甚至是用刑事的提告
您與穆先生共同向朱先生購買一輛車,但因朱先生貸款及行照問題未能過戶。您將該車借予何小姐使用,何小姐又讓其友人小安駕駛,小安於七月發生車禍導致車輛受損。事後,您與穆先生將車輛退還朱先生,並由您支付了朱先生所求償的車輛折損費用。現您欲向肇事者小安求償,但小安不予理會,因此詢問是否可對小安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本案中,小安駕駛車輛不慎發生車禍,造成車輛損壞,此行為應屬侵害他人財產權益之行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小安因過失駕駛導致車輛毀損,應對此損害負賠償責任。
雖然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為朱先生,但您已因小安的肇事行為,而向朱先生支付了車輛折損費用,因此您已實際承受了該筆損害。在此情況下,您應可主張因小安的侵權行為,導致您產生了財產上的損失,故您有權向小安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應包含您已支付給朱先生的車輛折損費用,以及其他因車禍所生之合理損失。
此外,若您在借車給何小姐時,並未同意何小姐將車輛轉借給小安,則何小姐將車輛交由小安駕駛,可能違反了您與何小姐之間的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第468條)。在此情形下,何小姐亦可能須對車輛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由於您主要欲向小安求償,且小安為直接肇事者,故直接向小安求償應為優先考量。
就車輛毀損部分,依據《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規定,毀損罪需行為人有「故意」毀損他人財物之意圖。本案中,小安係因「發生車禍」導致車輛受損,通常應屬過失行為,而非故意為之。因此,僅憑車禍導致的車輛損壞,原則上應不成立毀損罪。
若車禍中未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亦無酒駕、毒駕等情事,則小安應不涉及《刑法》上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或公共危險等罪名。因此,本案單純就車輛損壞而言,您對小安提起刑事訴訟的空間應屬有限。
小安肇事行為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例如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而可能被處以罰鍰或記點。此為行政罰,係針對小安個人的違規行為所為之處罰,與您向小安求償民事損害賠償為不同層次之法律責任,但可作為證明小安有過失的間接證據。
本案目前未見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您向小安求償車輛損害一事,應可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對小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單純因車禍導致的車輛損壞,通常不成立刑事責任。建議您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先透過存證信函等方式與小安溝通,若仍無法解決,再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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