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請朋友一起幫忙製作我的備審資料,但前面都沒有提到價格跟錢,在過程中也是兩個人一起付出,尋找資料提供內容與想法,結果他今天傳給我他自己做得市場調查,他說叫我出10000但我覺得不是他一個人從零開始完成的,我就砍到5000他就說要6500 請問這樣怎麼溝通
您請朋友協助製作備審資料,雙方事前並未約定報酬。在製作過程中,您與朋友均有付出心力,共同尋找資料並提供內容與想法。事後,朋友依其自行調查的市場行情,向您請求新臺幣10,000元報酬,您認為朋友並非獨立完成,故協商至5,000元,但朋友堅持應為6,500元,雙方對於報酬金額產生爭議。
本案中,您與朋友之間應已成立一個提供協助製作備審資料的「服務契約」關係,即使雙方事前沒有明確約定報酬。依據我國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亦可成立。
由於雙方事前並未約定報酬金額,依民法第483條規定:「報酬未約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勞務之性質及市場行情定之。」因此,朋友請求報酬的金額,應考量其所提供勞務的性質以及市場上類似服務的合理行情來決定。
然而,您提到在過程中是「兩個人一起付出,尋找資料提供內容與想法」,這表示朋友的貢獻可能並非單獨完成全部工作,其所提供的勞務比例與單獨完成一份備審資料的勞務量應有所區別。因此,朋友所主張的市場行情,應審酌其實際付出之勞務比例與貢獻程度,而非直接以單獨完成的市場價格來計算。
目前雙方正在協商報酬金額,這屬於契約履行後的報酬爭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雙方實際的勞務付出比例,以求得一個公平合理的報酬金額。
本案僅涉及民事上的報酬爭議,並無詐欺、侵占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之情事,故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故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適用。
關於您與朋友因協助製作備審資料而產生的報酬爭議,應屬民法上服務契約的報酬未約定問題。依民法第483條規定,報酬應依勞務性質及市場行情決定,但應考量朋友實際的勞務貢獻比例。建議您與朋友透過理性溝通,釐清各自的付出,並參考合理的市場行情,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報酬金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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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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