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為二十歲大學二年級學生,對方亦為大學生。在國中三年級時,我們雙方均為十五歲,當時曾進行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像,雖然當時我並未表示反對,甚至曾出於同等心態主動要求對方亦提供其私密照(但我目前手中並無留存任何對方影像),但在成年後回顧當時狀況,我深刻感受到心理層面的不適與被侵犯感,且認為當年作為未成年人,對於性影像的拍攝與持有缺乏成熟的判斷力。現階段我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正式撤回當年對於影像拍攝與持有的同意,並要求對方將所有裝置(手機、電腦、雲端、所有社交帳號之聊天室與歷史紀錄)內與我相關之影像全數永久刪除。我已明確告知對方此項要求,並給予四十八小時的處理期限,要求對方錄影證明刪除過程並發送電子郵件與聊天室聲明確認已銷毀。我所採取的強硬態度是基於我不接受任何軟化空間,並明確告知若對方不回應、消極處理或拒絕配合,我將直接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向對方就讀學校之性平會通報及前往警局報案。請問男方目前的行為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包含其持有未成年時期影像的責任,以及我身為被害人主張「撤回同意」的法律效力為何?最後,請您評估我目前採取的處理方式(給予期限、要求錄影聲明、訴諸法律與校方)是否為一個專業且有效的防禦策略,或者有什麼其他建議的法律補強手段?
您目前為二十歲大學生,回顧國中三年級(十五歲)時,曾與同齡同學發生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像。當時您雖未反對,甚至曾主動要求對方提供影像,但成年後您對此感到不適與被侵犯,並認為當年作為未成年人缺乏判斷力。您現已正式撤回當年對影像拍攝與持有的同意,並要求對方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所有相關影像永久刪除,且需錄影證明刪除過程並聲明確認。您已明確告知對方若不配合,將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向對方學校性平會通報及向警方報案。您希望了解男方持有未成年時期影像的法律責任、您撤回同意的法律效力,以及您目前採取的處理方式是否有效,並尋求法律補強建議。
本案若對方拒絕刪除或繼續持有您未成年時期的私密影像,可能涉及侵害您的「人格權」(包括隱私權、性自主權)。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害者並得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您現已成年並明確撤回同意,對方若仍持續持有或不配合刪除,應屬對您隱私權及性自主權的侵害,您可能得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已涵蓋於刑事責任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
您目前採取的處理方式(給予期限、要求錄影聲明、訴諸法律與校方)應屬一個專業且有效的防禦策略,展現了您明確的立場與決心。為進一步補強,建議如下:
關於您未成年時期私密影像的持有問題,對方若在您明確撤回同意後仍繼續持有,應屬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之「持有兒少性影像罪」,並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您目前採取的處理方式方向正確且積極,建議您可透過律師發送正式函件,並在期限屆滿後,依序向警方報案及向對方學校性平會提出申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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