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影像持有與性騷擾言論之法律分析

我目前為二十歲大學二年級學生,對方亦為大學生。在國中三年級時,我們雙方均為十五歲,當時曾進行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像,雖然當時我並未表示反對,甚至曾出於同等心態主動要求對方亦提供其私密照(但我手中並無留存任何對方影像),但在成年後回顧當時狀況,我深刻感受到心理層面的不適與被侵犯感,且認為當年作為未成年人,對於性影像的拍攝與持有缺乏成熟的判斷力。現階段我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正式撤回當年對於影像拍攝與持有的同意,並要求對方將所有裝置(手機、電腦、雲端、所有社交帳號之聊天室與歷史紀錄)內與我相關之影像全數永久刪除。我已明確告知對方此項要求,並給予四十八小時的處理期限,要求對方錄影證明刪除過程並發送電子郵件與聊天室聲明確認已銷毀。我所採取的強硬態度是基於我不接受任何軟化空間,並明確告知若對方不回應、消極處理或拒絕配合,我將直接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向對方就讀學校之性平會通報及前往警局報案。請問男方目前的行為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包含其持有未成年時期影像的責任,以及我身為被害人主張「撤回同意」的法律效力為何?最後,請您評估我目前採取的處理方式(給予期限、要求錄影聲明、訴諸法律與校方)是否為一個專業且有效的防禦策略,或者有什麼其他建議的法律補強手段? 另外還有他曾經對我只有小學一年紀的妹妹發表過「能幹嗎」這種噁心話,我也想要他至少負點責,我當時沒有第一時間反抗,因為我被他噁心到不知道怎麼辦,沒有第一時間分手也是,我當時因年紀小處理不來,但我永遠不會原諒他。但那段話是他口述的,但要是他說我沒證據呢? 我應該不會構成誹謗吧,因為是我跟他私下談論,我沒有直接對外公開說他對別人妹妹有過噁心言論 第三,如果他後來反咬我也讓他不舒服呢?可是從頭算是他先找我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目前為二十歲大學生,回顧國中三年級(十五歲)時,曾與對方(亦為十五歲)發生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像。當時您雖未反對,甚至曾主動要求對方提供影像,但成年後您對此感到不適與被侵犯,認為當年判斷力不足。您現已正式撤回同意,要求對方於四十八小時內刪除所有相關影像,並提供錄影證明與書面聲明,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向學校性平會通報及報警。此外,您提及對方曾對您小學一年級的妹妹發表「能幹嗎」之不當言論,希望對方為此負責,並擔心自己是否會構成誹謗或被對方反咬。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持有未成年時期性影像部分: 對方持續持有您未成年時期的私密影像,即使當時您曾同意拍攝,但您現已成年並明確撤回同意,並要求刪除。對方若不配合刪除,其行為應屬侵害您的隱私權、人格權及性自主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您應可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2. 關於對妹妹之性騷擾言論部分: 對方對您小學一年級的妹妹發表「能幹嗎」之言論,應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義之性騷擾行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性騷擾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行為發生時起10年。若該言論發生至今已超過10年,則可能已罹於時效,難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但若妹妹現在才知悉或感受不適,時效可能重新計算。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持有未成年時期性影像部分: 您與對方在國中三年級時均為十五歲,當時拍攝的私密影像,應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性剝削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當時您曾同意拍攝,但您現已成年並明確撤回同意,且考量未成年人對於性影像的判斷能力與自主意願可能受限,對方若仍持續持有這些影像,其持有行為應屬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
  2. 關於對妹妹之性騷擾言論部分: 對方對您小學一年級的妹妹發表「能幹嗎」之言論,單純的言語,通常不致直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但若該言論伴隨其他肢體行為或持續性騷擾,則可能另當別論。就目前描述,此部分主要應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的範疇,而非《刑法》的刑事責任。
  3. 關於您擔心構成誹謗或被反咬部分
    • 誹謗罪:您僅是私下與對方談論其對妹妹的不當言論,並未向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散布,應不致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 對方反咬:若對方反咬您也讓他不舒服,這需要看對方主張的具體內容及是否有證據。若對方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您有強迫、脅迫或其他違法行為,僅是主觀感受,則應不致構成法律問題。您當時的描述是「雙方均為十五歲,當時曾進行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像,雖然當時我並未表示反對,甚至曾出於同等心態主動要求對方亦提供其私密照」,這顯示當時是雙方合意,對方若要反咬,舉證責任在其身上。

三、行政責任

  1. 關於持有未成年時期性影像部分: 若對方是學生,您可向對方就讀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提出申訴。性平會將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若查證屬實,學校應會對對方進行校規處分,並要求其刪除影像。
  2. 關於對妹妹之性騷擾言論部分: 若對方是學生,您亦可向對方就讀學校的性平會提出申訴。性平會將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若查證屬實,學校應會對對方進行校規處分。若對方非學生,則可向地方政府的性騷擾防治中心申訴。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性影像移除請求權: 《刑法》第319條之4規定,性影像遭散布者,得請求移除。雖然本案目前是持有而非散布,但其立法精神強調性影像當事人的自主權。您作為性影像的當事人,有權撤回同意並要求對方刪除。此撤回同意的法律效力,應可視為使對方繼續持有影像的行為失去合法基礎,進而強化其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罪名的可能性。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性影像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個人資料,且涉及敏感的特種個人資料。您作為當事人,有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要求對方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參、處理建議

  1. 針對性影像部分
    • 您的處理方式:您目前採取的策略,包括給予期限、要求錄影證明刪除過程並發送電子郵件與聊天室聲明確認已銷毀,以及明確告知若不配合將採取法律行動(向學校性平會通報及報警),應屬一個專業且有效的防禦策略。這明確表達您的堅決立場,並為後續法律行動預留證據。
    • 法律補強手段
      • 發送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若對方不配合,建議透過律師發送正式的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對方其行為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侵權責任,並再次限期要求刪除。這將更具法律上的嚴肅性與證據力。
      • 蒐集對方不配合的證據:若對方不回應、消極處理或拒絕配合,務必保留所有溝通紀錄(訊息、通話紀錄、對方不配合的截圖等),作為後續向學校性平會申訴或向警方報案的證據。
      • 報警處理:若對方逾期仍不刪除,請立即攜帶相關證據(包括您與對方當時均為15歲的證明,如學籍資料、身分證件等)前往警局報案,警方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進行偵辦。
      • 向學校性平會申訴:若對方是學生,同時向其就讀學校的性平會提出申訴,要求學校介入調查並處理。
  2. 針對對妹妹之性騷擾言論部分
    • 證據蒐集:由於此為口述言論,舉證困難。若妹妹現在仍有不適,或有其他間接證據(例如您與對方就此事的對話紀錄),可考慮向對方就讀學校的性平會申訴,或向地方政府的性騷擾防治中心諮詢。但需注意時效問題。
    • 主要目的:此部分若難以構成刑事責任,主要目的可能是讓對方承擔校規或道德上的責任,以表達您對此行為的不滿。

肆、結論

關於對方持有您未成年時期性影像的行為,在您成年後撤回同意並要求刪除後,對方若仍持續持有,應屬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刑事責任,並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您目前採取的處理方式應屬有效,建議可進一步透過律師函強化法律效力,並在對方不配合時,立即向警方報案及向學校性平會申訴。至於對方對您妹妹的性騷擾言論,應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的性騷擾行為,但因舉證困難且可能涉及時效問題,追究法律責任可能較為困難,但仍可考慮向學校性平會或性騷擾防治中心申訴。您私下與對方談論其不當言論,應不致構成誹謗罪,對方若反咬,也需其提出具體證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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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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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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