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學校旁過馬路時遭到機車撞到,當時在路邊等了兩三分鐘確認沒有什麼車才過,左邊也有兩個人在過,那個地方超過一百公尺都沒有斑馬線,走到快一半結果左邊的行人突然停下而我來不及確認發生什麼就被撞了,如果那個地方是雙黃線我是要負全責嗎
您在學校旁無斑馬線處穿越馬路時,遭機車撞擊。您當時已確認路況並與其他行人一同穿越,但因前方行人突停而遭撞。您關切若該處為雙黃線,是否需負擔全部責任。
本案若因機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依規定減速慢行等過失行為,導致您受傷,機車駕駛人可能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您的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然而,您在無斑馬線處穿越馬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或天橋、地下道穿越,若在無上述設施處,應注意左右來車,小心迅速通過。您在無斑馬線處穿越馬路,可能亦有違反交通規定之情形,此部分過失比例將會影響機車駕駛人應負擔的賠償金額,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審酌雙方過失程度,以減輕或免除機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因此,您應不至於需負擔全部責任,但可能需承擔部分過失責任。
若您因本次事故受有體傷,機車駕駛人可能因其駕駛過失,而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此罪為「告訴乃論」,意即您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進行偵查。反之,若機車駕駛人亦有受傷,且能證明您的過失行為與其受傷有因果關係,您亦可能涉犯過失傷害罪,但行人涉犯此罪之情況相對較少見。
就行政責任部分,雙方皆可能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罰: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在無斑馬線處穿越馬路遭機車撞擊一案,應屬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過失傷害以及行政罰鍰等多重法律責任。您在無斑馬線處穿越馬路,可能需負擔部分過失責任,但機車駕駛人仍有注意車前狀況、安全駕駛之義務,故應不至於需負擔全部責任。建議您務必報警處理、妥善保存證據,並積極尋求調解或法律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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