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5/8號我女兒在幼兒園被老師打傷事件 5/8星期五當天回到家後, 要幫女兒準備脫衣服洗澡時, 女兒突然說他背後刺刺痛痛的, 我立刻請他轉身過來一看到左肩一片瘀青紅腫! 我詢問女兒:你怎麼了?有去撞到嗎? 女兒回答:沒有,是哈娜老師打的,打了我三下! 我問女兒:為什麼老師要打你? 女兒說:因為我沒有帶衣服! (我當下拿起手機拍照傳給老師詢問) 我問:因為我女兒沒帶衣服你就打他嗎? 老師就開始道歉回覆我:對不起我不知道會這樣!媽媽對不起"我明天過去跟你道歉.... 我有點失控了真的很對不起.... 我拍了他三下,我的力氣真的很大力!打她原因是因為她脫著衣服在那邊跟人家玩問她什麼要這樣? 她都不說!我確實情緒沒有控管好,我不該動手的...等等 我有詢問我女兒並把老師語音給女兒聽~ 女兒說她沒有跟同學在玩聊天 她在那邊發呆 不知道要做什麼老師上來看到她 問她站在那做什麼不穿衣服 女兒說當下她很害怕不知道怎麼回答我怕說不清楚 老師就來打我三下! 我有詢問女兒:當下老師打妳旁邊有其他同學嗎? 女兒說:有!老師情緒失控的不當施暴不是第一次, 之前第一次抓傷我女兒耳朵! 就因為我女兒不會念數字~ 老師也是這樣道歉, 想說或許不是故意的~所以就願意給老師一次機會! 想不到這次把我女兒打成這樣⋯⋯ 星期日5/10沒經過我們允許且不顧及我女兒情緒,在非校園辦公時間私自前往我們私人住所,拒絕第一次並未離開,深夜近23:00再次傳訊息告知請他們離開,才離開的。
您女兒於5月8日在幼兒園遭哈娜老師體罰,導致左肩瘀青紅腫。經詢問,女兒表示因未帶衣服且發呆,被老師打了三下。老師事後承認情緒失控且用力過猛。此非首次事件,老師先前也曾因女兒不會念數字而抓傷其耳朵。此外,老師於5月10日未經允許,私自前往您住處,經多次要求後才離開。
本案中,哈娜老師對您女兒施加體罰,造成身體傷害(瘀青紅腫),此行為應屬侵害您女兒的身體權及健康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女兒因此所受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應可向哈娜老師請求賠償。
此外,幼兒園作為哈娜老師的僱用人,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幼兒園對於哈娜老師的行為,亦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哈娜老師對您女兒施加體罰,導致身體瘀青紅腫,此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意即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考量老師過去亦有抓傷您女兒耳朵的紀錄,此行為模式可能加重其刑事責任的判斷。
哈娜老師未經允許,私自前往您私人住所,且經拒絕後仍未立即離開,此行為雖不直接構成上述民、刑事或行政責任,但應屬嚴重違反專業倫理與個人界線,可能被認定為不當行為,並作為主管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分時的考量因素之一。若其行為已達騷擾程度,亦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範疇,但需視具體情節判斷。
關於您女兒在幼兒園遭老師體罰事件,哈娜老師的行為應屬侵害您女兒的身體權,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普通傷害罪,並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行政法規。幼兒園亦可能因僱用人責任及管理監督不周而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責任。老師私闖住處的行為,亦屬不當。建議您應立即蒐集證據、就醫、向教育局及社會局通報,並評估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以維護您女兒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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