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遭職場性騷擾之法律諮詢

黃小姐(非當事人),當事人是我同事,發生地點在彰化社頭 上週六,原辦公室工務助理(A)是休假,但是工地原本的工務助理假日去上課,工地主任需要幫手,所以開口詢問(A)能否假日來工地幫忙協助,因此(A)答應了 週六當天工地主任說要帶(A)到另一個工地先拍幾張照片再回工地處理事情,就開車載(A)出去,在車上手直接放在(A)的大腿上,並拿出2000元給(A)說要讓她當零用錢使用,(A)當下有閃開主任的手然後要把錢還回去,說我不需要,因為主任一直硬塞,(A)當下只好先行收下 到了工地下車,(A)的腳因扭傷所以走路比較不方便,但是不到需要幫忙攙扶的地步,主任主動上前要幫忙攙扶,手就自動搭在(A)的肩上,甚至碰腰,(A)急忙躲開說主任我可以自己走沒關係 拍完照回到工務所,主任上前開始又是摸臉摸耳朵,甚至在(A)的耳邊輕聲說我喜歡你,後面面還說樓上沒人 (A)事情做完就趕緊離開 後來(A)把事情經過告知老闆娘,老闆娘的處理方式是要(A)暫時不要去工地現場,說會請職安主任到工地宣傳性平教育宣導,但是事發到現在第6天了,老闆娘仍然沒有任何動作 (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這件事,可以如何處理) 目前只有A的老公打電話給老闆的錄音檔,老闆表示大概知道,細節不是很清楚 當天先行到另一個工地拍照是那邊的監視器有錄到工地主任搭(A)的肩膀,但是那邊的所長說因為涉及刑事無法提供 這時如果拿著錄音檔去警察局報案會如何? 如果工地主任堅持否認怎麼辦? 如果工地主任反咬說是(A)勾引我的,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黃小姐的同事(以下簡稱A)在工作場所遭遇工地主任性騷擾之情形。事發於上週六,A因工地主任要求協助工作,在主任開車載A前往另一工地途中,主任將手放在A大腿上並給予金錢。A當下有閃避並拒絕,但主任仍硬塞。抵達工地後,主任主動攙扶A並觸碰其肩、腰部。回到工務所後,主任又觸摸A的臉、耳朵,並在其耳邊輕聲說「我喜歡你」,甚至暗示「樓上沒人」。A完成工作後即離開,並將此事告知老闆娘。然而,老闆娘雖表示會處理,但事發至今已六天仍無任何實質動作。目前A僅有其配偶與老闆通話的錄音檔,以及另一工地監視器可能錄到主任搭A肩膀的畫面,但警方表示涉及刑事案件無法直接提供。A對於缺乏直接證據、主任可能否認或反咬等情況感到擔憂,並詢問後續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工地主任之行為,應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定義之職場性騷擾。主任對A為不請自來之肢體接觸(觸摸大腿、肩、腰、臉、耳朵)及言語騷擾(「我喜歡你」、「樓上沒人」),已構成敵意性工作環境之性騷擾,或具性意味之言行,致A產生畏怖、感受冒犯或敵意之工作環境,並影響其工作表現。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受僱者因性騷擾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應可向工地主任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若雇主(公司)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卻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依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老闆娘在知悉此事後六天仍未有任何實質處理,恐已構成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情形,故公司亦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工地主任之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性騷擾罪。該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主任觸摸A大腿、肩、腰、臉、耳朵等行為,以及「我喜歡你」、「樓上沒人」等言語,若經檢察官認定其具有性騷擾之意圖,且A當下有閃避、躲開等抗拒行為,則主任之行為應屬乘A不及抗拒而為觸摸之行為。尤其觸摸大腿部分,應屬身體隱私處。此罪為「告訴乃論」,A必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進行偵查。

三、行政責任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案中,老闆娘在知悉性騷擾事件後,僅口頭表示會處理,但六天內未有任何實質行動,恐已違反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公司恐面臨主管機關(勞工局)之行政裁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正式向公司提出申訴: 建議A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或人資部門、老闆娘)正式提出性騷擾申訴,詳細說明事發經過、時間、地點及主任的具體行為。書面申訴可留下紀錄,並促使公司啟動調查程序。若公司未依規定處理,A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
  2. 向勞工局申訴: 若公司未積極處理或處理不當,A可直接向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或勞工局)提出性騷擾申訴,請求勞工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要求公司履行其防治性騷擾之義務。勞工局會要求公司進行調查,並可能對公司處以罰鍰。
  3. 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A攜帶相關資料(包括配偶與老闆的錄音檔、事發經過書面紀錄)前往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主張工地主任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性騷擾罪。警方或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有權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以作為證據。
  4. 證據保全:
    • 錄音檔: A配偶與老闆的錄音檔,可證明老闆已獲知此事,對證明公司未積極處理有幫助。
    • 監視器畫面: 雖然所長表示無法直接提供,但若提出刑事告訴,檢警單位有權調閱。該畫面可證明主任與A在另一工地有肢體接觸。
    • 人證: A的證詞本身即為重要證據。若有其他同事曾目睹主任對A或其他女性有類似不當行為,亦可作為佐證。
    • 書面紀錄: 建議A詳細記錄每次性騷擾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行為、A的反應以及後續向老闆娘反映的過程與時間點。這些紀錄有助於釐清事實。
    • 就醫紀錄: 若A因此事件感到身心不適,建議尋求身心科或心理諮商協助,相關就醫紀錄亦可作為精神損害之證明。
  5. 應對主任否認或反咬:
    • 否認: 即使主任否認,A的完整陳述、配偶與老闆的錄音檔、監視器畫面(若能取得)以及公司未積極處理的狀況,仍可構成間接證據鏈。在法律程序中,法官或檢察官會綜合所有證據判斷事實。
    • 反咬: 若主任反咬A勾引,A應堅定否認,並強調其當下閃避、拒絕的反應,以及事後立即向老闆娘反映的行為,均可證明其並無勾引之意。此類反咬行為在性騷擾案件中並非罕見,但若無實質證據支持,通常難以成立。

肆、結論

關於A同事遭遇職場性騷擾一事,工地主任的行為應屬《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義之性騷擾,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性騷擾防治法》之刑事責任。此外,公司因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恐亦須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及面臨行政罰鍰。建議A應盡速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申訴,並考慮向勞工局及警方(或地檢署)提出申訴或告訴,同時積極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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