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賣場外的停車場,遭人以手機持續拍攝您購買的商品及隨身手提包約5分鐘。您想了解此行為是否構成「偷拍」的法律問題。
本案若有人未經您的同意,持續且針對性地拍攝您的個人物品(如購買的商品及手提包),即使是在公開場所,仍可能涉及侵害您的「隱私權」或「人格權」。
依據《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雖然停車場屬於公開場所,一般而言個人對於隱私的期待會相對降低,但若拍攝行為具有針對性、持續性(例如長達5分鐘),且可能造成您心理上的不適或困擾,則該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逾越合理範圍,而構成對您隱私權或其他人格權的侵害。此時,您應得向對方請求停止侵害,並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關於您提及的「偷拍」問題,在台灣法律上,最相關的罪名為《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該條文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本案發生地點為「賣場外的停車場」,通常應屬公開場所。且拍攝內容為「購買的商品及隨身手提包」,而非「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因此,單純拍攝您在公開場所的商品及手提包,應難以直接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若拍攝者有其他意圖,例如將您的影像或個人資料用於不法目的,則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但僅依您所述事實,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若該拍攝行為已達騷擾程度,例如對方持續跟蹤、尾隨或反覆拍攝,經勸阻不聽,則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藉故尾隨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但這需要有「尾隨」及「經勸阻不聽」等要件。
若拍攝內容包含您的可識別個人資料(例如清晰可辨識的臉部特徵、車牌號碼等),且對方有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個人資料的行為,並造成您的損害,則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範。但僅拍攝商品及手提包,較難直接認定為個資法的適用範圍,除非同時有其他可識別資訊被蒐集。
關於在賣場外停車場遭人拍攝商品及手提包的行為,應難以直接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然而,若該拍攝行為具有針對性、持續性且造成您困擾,則可能涉及民事上的隱私權或人格權侵害。建議您可先明確表達不滿並蒐集證據,若有必要可尋求警方協助或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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