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詢問在賣場外的停車場被人用手機拍攝錄影,此行為是否構成「偷拍」。
在民事法律上,每個人都享有隱私權,這是人格權的一部分。即使在公共場所,個人對於其身體、肖像或活動,仍應有一定程度的隱私期待。然而,在「賣場外的停車場」這類屬於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一般而言,個人對於被拍攝的隱私期待會相對降低。
若拍攝者僅是單純拍攝您在公共場所的活動,且未針對您的身體隱私部位,或未有其他騷擾、惡意散佈等行為,通常較難直接認定為嚴重侵害隱私權。但若拍攝行為具有以下情形,則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
關於「偷拍」的刑事責任,主要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該條文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您所述「在賣場外的停車場被人用手機拍錄」之情形,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關鍵在於以下幾點:
綜合來看,單純在賣場停車場被手機拍攝,若未針對身體隱私部位,且您當時的活動並非「非公開活動」,則應屬較難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若拍攝者的行為尚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已造成您的困擾或有騷擾之虞,則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若拍攝者有「藉端滋擾」或「無正當理由跟追」等行為,經勸阻不聽,可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或申誡。然而,單純的拍攝行為,若無其他滋擾或跟追情事,通常不直接構成行政罰。
目前台灣並無針對一般公共場所拍攝行為的特別法規。若涉及兒童或少年之拍攝,則可能另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範,但本案依您所述,應無此情形。
在賣場外的停車場被人用手機拍攝錄影,若僅是單純拍攝您在公共場所的活動,且未針對身體隱私部位,通常不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然而,若拍攝行為具有騷擾、惡意散佈、或刻意針對身體隱私部位等情形,則可能涉及民事上的隱私權侵害,您可能得主張相關權利。若有滋擾情事,亦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建議您可依據具體情況,評估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