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停車場遭拍攝之法律分析

在賣場外的停車場被人用手機拍錄,拍我的人算不算偷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詢問在賣場外的停車場被人用手機拍攝錄影,此行為是否構成「偷拍」。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在民事法律上,每個人都享有隱私權,這是人格權的一部分。即使在公共場所,個人對於其身體、肖像或活動,仍應有一定程度的隱私期待。然而,在「賣場外的停車場」這類屬於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一般而言,個人對於被拍攝的隱私期待會相對降低。

若拍攝者僅是單純拍攝您在公共場所的活動,且未針對您的身體隱私部位,或未有其他騷擾、惡意散佈等行為,通常較難直接認定為嚴重侵害隱私權。但若拍攝行為具有以下情形,則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

  1. 針對性、持續性騷擾:若拍攝者刻意針對您進行長時間、近距離的拍攝,讓您感到不適或恐懼,可能構成騷擾行為,進而侵害您的人格權。
  2. 拍攝身體隱私部位:若拍攝者刻意拍攝您的身體隱私部位(例如裙底、胸部等),即使在公共場所,亦應屬侵害隱私權。
  3. 惡意散佈或利用:若拍攝者將您的影像進行惡意剪輯、散佈,或用於不法目的,則可能構成對您名譽權、肖像權或隱私權的嚴重侵害,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規定,您可能得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關於「偷拍」的刑事責任,主要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該條文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您所述「在賣場外的停車場被人用手機拍錄」之情形,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關鍵在於以下幾點:

  1. 非公開活動:停車場通常被視為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您在該處的活動,通常應屬「公開活動」,而非「非公開活動」。除非您當時正在從事具有高度隱密性、不欲人知悉的活動,否則此要件可能較難成立。
  2. 身體隱私部位:若拍攝者是刻意針對您的身體隱私部位進行拍攝,則可能符合此要件。但若僅是拍攝您在公共場所的全身或一般活動,則通常不構成此要件。
  3. 「竊」錄:此指秘密、不法地錄影。然而,即使是公開拍攝,若符合上述「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要件,仍可能成立。

綜合來看,單純在賣場停車場被手機拍攝,若未針對身體隱私部位,且您當時的活動並非「非公開活動」,則應屬較難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三、行政責任

若拍攝者的行為尚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已造成您的困擾或有騷擾之虞,則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若拍攝者有「藉端滋擾」或「無正當理由跟追」等行為,經勸阻不聽,可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或申誡。然而,單純的拍攝行為,若無其他滋擾或跟追情事,通常不直接構成行政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台灣並無針對一般公共場所拍攝行為的特別法規。若涉及兒童或少年之拍攝,則可能另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範,但本案依您所述,應無此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評估拍攝內容與目的:請您回想當時拍攝者是否有特別針對您的身體隱私部位,或是否有其他惡意、騷擾的言行。這將是判斷是否構成法律責任的關鍵。
  2. 蒐集證據:若您認為對方行為已構成騷擾或侵害,建議您可嘗試記錄下拍攝者的特徵、車牌號碼、拍攝時間、地點,或是否有其他目擊證人等資訊。
  3. 當場制止或警告:若您感到不適或被騷擾,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您可以當場明確告知對方停止拍攝,並表明您不希望被拍攝的意願。
  4. 尋求協助:若對方不聽勸阻,或您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建議您可向賣場管理人員反映,或撥打110請警方到場協助處理。
  5. 諮詢專業律師:若您認為權益受到嚴重侵害,例如影像被散佈,或對方行為已構成持續性騷擾,建議您可攜帶相關證據,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的可能性。

肆、結論

在賣場外的停車場被人用手機拍攝錄影,若僅是單純拍攝您在公共場所的活動,且未針對身體隱私部位,通常不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然而,若拍攝行為具有騷擾、惡意散佈、或刻意針對身體隱私部位等情形,則可能涉及民事上的隱私權侵害,您可能得主張相關權利。若有滋擾情事,亦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建議您可依據具體情況,評估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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