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非當事人),當事人是我同事,發生地點在彰化社頭 上週六,原辦公室工務助理(A)是休假,但是工地原本的工務助理假日去上課,工地主任需要幫手,所以開口詢問(A)能否假日來工地幫忙協助,因此(A)答應了 週六當天工地主任說要帶(A)到另一個工地先拍幾張照片再回工地處理事情,就開車載(A)出去,在車上手直接放在(A)的大腿上,並拿出2000元給(A)說要讓她當零用錢使用,(A)當下有閃開主任的手然後要把錢還回去,說我不需要,因為主任一直硬塞,(A)當下只好先行收下 到了工地下車,(A)的腳因扭傷所以走路比較不方便,但是不到需要幫忙攙扶的地步,主任主動上前要幫忙攙扶,手就自動搭在(A)的肩上,甚至碰腰,(A)急忙躲開說主任我可以自己走沒關係 拍完照回到工務所,主任上前開始又是摸臉摸耳朵,甚至在(A)的耳邊輕聲說我喜歡你,後面面還說樓上沒人 (A)事情做完就趕緊離開 後來(A)把事情經過告知老闆娘,老闆娘的處理方式是要(A)暫時不要去工地現場,說會請職安主任到工地宣傳性平教育宣導,但是事發到現在第6天了,老闆娘仍然沒有任何動作 (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這件事,可以如何處理) 目前只有A的老公打電話給老闆的錄音檔,老闆表示大概知道,細節不是很清楚
本案涉及黃小姐的同事A小姐(以下簡稱A)於休假期間,應工地主任要求前往工地協助,卻在車上及工務所內,遭工地主任多次肢體接觸(觸摸大腿、肩、腰、臉、耳)及言語騷擾(給予金錢、輕聲說「我喜歡你」、暗示「樓上沒人」)。A小姐當下有閃躲、拒絕,並於事後告知老闆娘。然而,老闆娘雖承諾處理,但事發至今已六天仍未有任何實質作為。目前A小姐沒有直接證據,僅有其配偶與老闆通話的錄音檔,老闆表示約略知情但細節不清楚。
工地主任觸摸A小姐大腿、肩、腰、臉、耳等行為,若A小姐當下不及抗拒或其行為已達性騷擾之程度,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為告訴乃論,A小姐須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本案主要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A小姐遭工地主任性騷擾一事,工地主任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老闆娘)因未立即有效處理,可能與工地主任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並可能面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行政罰鍰。建議A小姐應盡速蒐集並記錄相關事證,並向公司及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考慮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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