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事件法律諮詢

黃小姐(非當事人),當事人是我同事,發生地點在彰化社頭 上週六,原辦公室工務助理(A)是休假,但是工地原本的工務助理假日去上課,工地主任需要幫手,所以開口詢問(A)能否假日來工地幫忙協助,因此(A)答應了 週六當天工地主任說要帶(A)到另一個工地先拍幾張照片再回工地處理事情,就開車載(A)出去,在車上手直接放在(A)的大腿上,並拿出2000元給(A)說要讓她當零用錢使用,(A)當下有閃開主任的手然後要把錢還回去,說我不需要,因為主任一直硬塞,(A)當下只好先行收下 到了工地下車,(A)的腳因扭傷所以走路比較不方便,但是不到需要幫忙攙扶的地步,主任主動上前要幫忙攙扶,手就自動搭在(A)的肩上,甚至碰腰,(A)急忙躲開說主任我可以自己走沒關係 拍完照回到工務所,主任上前開始又是摸臉摸耳朵,甚至在(A)的耳邊輕聲說我喜歡你,後面面還說樓上沒人 (A)事情做完就趕緊離開 後來(A)把事情經過告知老闆娘,老闆娘的處理方式是要(A)暫時不要去工地現場,說會請職安主任到工地宣傳性平教育宣導,但是事發到現在第6天了,老闆娘仍然沒有任何動作 (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這件事,可以如何處理) 目前只有A的老公打電話給老闆的錄音檔,老闆表示大概知道,細節不是很清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黃小姐的同事A小姐(以下簡稱A)於休假期間,應工地主任要求前往工地協助,卻在車上及工務所內,遭工地主任多次肢體接觸(觸摸大腿、肩、腰、臉、耳)及言語騷擾(給予金錢、輕聲說「我喜歡你」、暗示「樓上沒人」)。A小姐當下有閃躲、拒絕,並於事後告知老闆娘。然而,老闆娘雖承諾處理,但事發至今已六天仍未有任何實質作為。目前A小姐沒有直接證據,僅有其配偶與老闆通話的錄音檔,老闆表示約略知情但細節不清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行為人(工地主任)之損害賠償責任: 工地主任對A小姐所為之肢體接觸及言語騷擾行為,應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義之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A小姐應可向工地主任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
  2. 僱用人(公司/老闆娘)之連帶責任: 本案雖發生於A小姐休假期間,但係應工地主任要求前往工地協助,應可認定為與執行職務相關或延伸之活動,故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職場性騷擾之規定。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工地主任的行為應屬職場性騷擾。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案中,老闆娘在知悉性騷擾事件後,僅口頭承諾處理,卻在六天內未有任何實質作為,可能已違反其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的義務。因此,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雇主(公司)可能與工地主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工地主任觸摸A小姐大腿、肩、腰、臉、耳等行為,若A小姐當下不及抗拒或其行為已達性騷擾之程度,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為告訴乃論,A小姐須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行政責任

  1. 行為人(工地主任)之行政罰鍰: 工地主任的性騷擾行為,若未達刑事犯罪程度或A小姐未提起刑事告訴,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A小姐可向地方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訴。
  2. 僱用人(公司/老闆娘)之行政罰鍰: 公司作為雇主,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及第27條,有防治職場性騷擾及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的義務。老闆娘在知悉事件後六天仍未有實質作為,可能已違反上述規定,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主管機關(勞工局/處)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保存證據:雖然目前沒有直接證據,但A小姐應盡快將事發經過、時間、地點、對話內容、老闆娘的處理方式等細節,以書面方式(如日記、電子郵件)詳細記錄下來。A小姐配偶與老闆的錄音檔亦屬重要證據,應妥善保存。
  2. 向雇主提出正式申訴:A小姐應以書面方式向公司(老闆娘)提出性騷擾申訴,要求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啟動調查程序並採取具體措施。書面申訴可作為公司知悉事件的明確證明,若公司仍不處理,將強化其行政及民事責任。
  3. 向主管機關申訴
    • 勞工局/處: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要求其介入調查公司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責任。勞工局/處會要求公司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報告,若公司未善盡義務,可對公司處以罰鍰。
    • 社會局:若欲追究工地主任個人之行政罰鍰,可向事發地之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申訴。
  4. 考慮刑事告訴:若A小姐認為工地主任的行為已達《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刑事構成要件,可考慮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此舉可對行為人產生較大的嚇阻作用。
  5.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A小姐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最佳的法律策略,並協助證據蒐集、書面申訴撰寫及後續法律程序。

肆、結論

關於A小姐遭工地主任性騷擾一事,工地主任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老闆娘)因未立即有效處理,可能與工地主任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並可能面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行政罰鍰。建議A小姐應盡速蒐集並記錄相關事證,並向公司及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考慮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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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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