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對方買減肥藥 他是有跟我說要購買第二階段的東西 我回他了解 但是他現在就是一直要我去取貨 價格費用是13800 他說我沒有取貨就要報警
您與對方約定購買第二階段減肥藥,價格為新台幣13,800元,您曾回覆「了解」。然而,對方現在持續要求您取貨,並威脅若不取貨將會報警處理。
本案可能涉及買賣契約的成立與履行問題:
契約的成立: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您回覆「了解」對方關於購買第二階段減肥藥及價格的說明,應可解釋為您與對方之間已就買賣減肥藥的內容及價金達成合意,因此可能已成立一份買賣契約。
買受人的義務:若買賣契約成立,依據《民法》第348條及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即您)對於出賣人(即對方)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減肥藥)的義務。若您未依約取貨,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受領遲延或給付遲延),對方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因您未取貨所衍生的運費、保管費等實際損失)。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對方威脅「沒有取貨就要報警」的部分,分析如下:
不取貨是否構成詐欺罪: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等行為。單純因民事契約糾紛未取貨,通常不具備詐欺罪的構成要件。除非對方能證明您在同意購買時,即有故意不付款、不取貨的意圖,並以此詐術使對方出貨,否則警方通常會認定此為民事糾紛,不會以詐欺罪偵辦。
對方威脅報警的行為:對方威脅報警,本身不必然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恐嚇罪通常要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方式,使人心生畏懼。單純聲稱要報警處理民事糾紛,通常不符合恐嚇罪的構成要件。然而,此種行為仍屬不當施壓手段。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糾紛及潛在的刑事威脅,目前看來您個人並無涉及行政法規上的責任。若對方販售的減肥藥有誇大不實廣告或涉及藥事法規問題,則可能是對方需負行政責任,但與您未取貨的行為無關。
無。
確認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
若無法主張七日鑑賞期:
面對對方威脅報警:
關於您與對方購買減肥藥未取貨遭威脅報警一事,應屬民事買賣契約糾紛。您應可優先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七日鑑賞期之權利,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契約。若無法主張鑑賞期,則您可能需與對方協商解決民事違約問題。對方威脅報警,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您無須因此感到畏懼。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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