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小時,父母因為被人捲款逃跑,欠下了銀行貸款,後來因為那家銀行倒閉,所以沒有理會,現在有另一家銀行寄通知單進行追討,但是債務已過法律追訴期,請問這種情況還要還錢嗎?
您提到在您國小時,父母因遭人捲款而積欠銀行貸款。後來該銀行倒閉,債務未獲處理。近期有另一家銀行寄發通知單追討此筆債務,但您認為該債務已超過法律追訴期(消滅時效)。您想了解這種情況下是否仍需還錢。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債務關係與消滅時效問題。
債權之繼受:
消滅時效之判斷:
消滅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
本案僅涉及民事債務糾紛,並無涉及刑事責任之情形。
本案並未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並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父母的舊銀行債務,若經查證債務發生時點確實已逾《民法》所定之消滅時效期間(通常為15年),則您父母應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建議您父母應仔細確認債務細節,並在必要時以書面方式向銀行主張時效抗辯,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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