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親權、扶養費與財產分配爭議法律諮詢

目前爸爸媽媽要打官司 如果媽媽要求爸爸要求贍養費,但她完全不想照顧兩個小孩,請問媽媽能夠獲得多少財產? 目前情況有點緊急,而且媽媽已經長期不在家裡,不過事發前是有一段經歷的「爸爸沒有經過允許就零媽媽的錢投資 (約三年卻只有領款證據) 事發後爸爸媽媽就分家了,後續媽媽又沒有經過爸爸同意把夫妻共同金飾全部收走,目前我媽媽想打官司,條件是不想照顧我和妹妹,原有財產也需拿回,請問離婚的話爸爸要怎麼應對才好,因為目前我和妹妹所有生活開銷皆是爸爸負擔~」爸爸身上沒有任何現金 只有月薪以及ETF 還有每個月三萬的貸款需要繳清 (約還要五年) 目前爸爸沒有想要離婚 打算先不簽協議 想問老師在期間 能不能夠先將部分財產挪出 至其他人又或是贈予我又或是以養老金的名義轉帳給阿公200萬但是有幾顆婚後購買的彩鑽,登記是在爸爸名下。不過上週媽媽回家後,未經同意就先自行取走了。 如果現在先去報案,我擔心媽媽那邊勢必也會有所行動,尤其她目前身體狀況不好,所以現在只要有需要和我溝通的事情,都是透過舅媽轉達。 而我的舅媽也透過溝通裡傳達說到:「若是你爸爸不拿出現有一半財產給媽媽,就要走法律程序,但這個無憑無據」。另外,這些彩鑽原本也是之前為了我未來上大學,打算拿去拍賣籌備用的物品。 所以現在想請教一下,彩鑽的部分要如何處理比較恰當~另一部分是我扶養費的問題(妹妹的就讓專業的去處理因為我也知道她的更複雜),我4-5月的所有日常開銷都是爸爸在負擔,以及從國小至高一,以及高三期間,媽媽總是主張她的錢全部被爸爸拿去投資,卻沒有證據,不知道這是不是屬於夫妻間的金錢糾紛,但依我所知道的是我現在未成年,所以父母還是有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即使媽媽現在與我分居仍要支付。 但等到我八月成年就不知道法院會不會是依照我「是否確有不能維持生活」去判定我的扶養費用。 但我也知道這件事不會全有或全無,會比較像是分配合理比例的概念,只是說媽媽現在只要跟我通電話都是經由舅媽代替發言,目前媽媽完全是無法跟我一對一溝通的狀態,舅媽還說有申請精神狀況證明,加上財產被控制,所以不用負擔我和妹妹任何費用,並要求我和爸爸追討到爸爸現有一半財產,才願意負擔我的扶養費。 但這事件困擾我很久了,我也是最近才得知我能夠去追討扶養費這個事情。然後爸爸目前狀況就是被動,只有查明和媽媽三年來金錢糾紛的部分。 而舅媽在不知情況下獅子大開口惡意叫我請爸爸南出財產的一半給嬤嬤 怎麼讓她受到應有處罰 且在電話中就是他覺得我們家無理取鬧 但確實是阿嬤偷了東西 所以後續她說沒什麼好談的直接離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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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您父母親的離婚爭議,母親提出離婚要求,並主張應獲得贍養費及一半財產,但表示不願照顧您與妹妹。父親目前獨自負擔您與妹妹的所有生活開銷,且不願立即離婚。爭議點尚包括母親未經同意取走登記在父親名下的彩鑽及夫妻共同金飾,以及父親過去曾領用母親金錢投資的糾紛。您關心未成年妹妹及您成年後的扶養費問題,以及父親應如何應對母親及其舅媽提出的財產要求,並詢問彩鑽的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離婚與親權行使

    • 離婚事由: 若母親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審酌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之法定離婚事由。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則需透過訴訟由法院判決。
    • 親權行使(監護權): 關於您與妹妹的親權歸屬,法院會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規定,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來決定。考量母親長期不在家且明確表示不願照顧子女,而父親目前是主要照顧者並負擔所有生活開銷,父親應有較高機會爭取到您與妹妹的親權。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意願、子女意願(若達一定年齡)及生活狀況等因素。
  2. 贍養費

    • 母親要求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須符合「無過失」且「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兩項要件。
    • 母親長期不在家、不願照顧子女之行為,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對婚姻破裂有「過失」。若母親被認定有過失,其贍養費請求可能不被准許。
    • 此外,母親若主張有精神狀況證明或財產被控制,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事實。若母親本身有足夠財產或謀生能力,其贍養費請求亦可能不被准許或酌減。
  3.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 父親的財產: 父親的月薪、ETF及婚後購買的彩鑽(登記在父親名下),均應屬婚後財產,將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父親每月需繳納的貸款,則屬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應自婚後財產中扣除。
    • 母親的財產: 母親取走的金飾,若屬婚後取得,亦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若母親有其他婚後財產,亦同。
    • 父親挪用母親金錢投資: 若父親未經允許領用母親的金錢投資,需釐清該筆金錢的性質。若該金錢屬於母親的「特有財產」(如婚前財產、繼承所得等),則父親可能對母親負有返還之債務。若該金錢屬於夫妻的「婚後財產」,則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一併計算。僅有領款證據,不足以證明投資用途或歸屬,需進一步釐清。
    • 母親取走彩鑽: 彩鑽登記在父親名下,應屬父親的婚後財產。母親未經同意取走,此行為可能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父親可主張該彩鑽價值應計入母親的剩餘財產,或請求母親返還。
    • 父親欲移轉財產: 父親若在離婚前將部分財產贈與您、轉帳給阿公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若此舉是為了減少他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法院仍會將該財產之價值追加計算,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此舉不僅無益,反而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脫產,對父親不利,強烈建議切勿為之
  4. 子女扶養費

    • 未成年子女(妹妹及您未成年期間): 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即使母親與您們分居或有精神狀況,其扶養義務仍存在。法院會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需求等因素,酌定母親應負擔的扶養費比例及金額。母親以精神狀況及財產被控制為由拒絕,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無力負擔,否則仍應支付。
    • 成年子女(您成年後):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成年子女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父母仍負有扶養義務。若您成年後仍在學或因其他原因確實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可向法院請求父母支付扶養費。法院會審酌您的實際需求及父母的經濟能力,酌定合理的扶養比例。母親的主張仍需提出證據證明其無力負擔。

二、刑事責任

  1. 彩鑽及金飾: 母親未經同意取走登記在父親名下的彩鑽,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然而,考量夫妻關係,依《刑法》第324條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者,原則上須告訴乃論,且檢察官或法院可能考量親屬關係而從輕處理或不予追訴。若父親報案,可能導致家庭關係更加惡化,且母親身體狀況不佳,需審慎評估利弊。若不報案,亦可在民事離婚訴訟中請求返還或將其價值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2. 舅媽的行為: 舅媽代為傳達訊息及提出要求,即使內容不合理或語氣不佳,通常不構成刑事責任,除非其言行涉及恐嚇、誹謗或其他具體犯罪行為。僅是「獅子大開口」的要求,尚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行政法規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準備離婚訴訟: 即使父親目前不願離婚,也應預作準備。蒐集所有有利證據,包括母親長期不在家、不照顧子女、父親獨自負擔所有家庭開銷、母親取走財物等,以備將來訴訟之需。
  2. 爭取子女親權與扶養費: 父親應積極向法院爭取您與妹妹的親權,並請求母親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對於您成年後的扶養費,若您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要件,亦可一併請求。
  3. 妥善清點與保全夫妻財產:
    • 切勿惡意移轉財產: 再次強調,父親切勿將任何財產贈與、轉帳或以其他方式移轉給他人,以免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脫產,反而對父親不利。
    • 清點財產清單: 父親應詳細清點所有婚後財產(包括存款、股票、ETF、不動產、彩鑽、金飾等)及債務(如貸款),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對帳單、權狀、發票等)。
    • 彩鑽處理: 考量母親身體狀況及家庭關係,建議父親可先透過律師發函,要求母親返還彩鑽,或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返還或將其價值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若母親拒不配合且情況緊急,報警是選項之一,但需權衡可能造成的家庭衝突與母親健康狀況。
  4. 釐清金錢糾紛: 針對父親過去領用母親金錢投資的部分,應盡力釐清該金錢的性質(是母親特有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及實際用途,並蒐集相關證據,以利在財產分配時主張。
  5. 透過專業人士溝通: 建議父親委任律師,由律師代表與母親或其舅媽進行溝通與協商,避免直接衝突,並確保所有法律權益能被專業地主張與維護。

肆、結論

關於您父母的離婚爭議,涉及親權行使、子女扶養費、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多重法律關係。建議父親應積極蒐集證據,爭取子女親權及扶養費,並妥善清點夫妻財產,切勿惡意移轉財產。同時,針對彩鑽等物品,應評估報案或透過民事途徑解決之利弊,並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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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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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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