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扶養、夫妻財產分配及鑽石爭議法律諮詢

目前爸爸媽媽要打官司 如果媽媽要求爸爸要求贍養費,但她完全不想照顧兩個小孩,請問媽媽能夠獲得多少財產? 目前情況有點緊急,而且媽媽已經長期不在家裡,不過事發前是有一段經歷的「爸爸沒有經過允許就零媽媽的錢投資 (約三年卻只有領款證據) 不過後續我和妹妹待由姑姑幫忙照顧 且爸爸不想主動提起離婚 目的不小這麼早請律師 耗時間號財力 事發後爸爸媽媽就分家了,後續媽媽又沒有經過爸爸同意把夫妻共同金飾全部收走,目前我媽媽想打官司,條件是不想照顧我和妹妹,原有財產也需拿回,請問離婚的話爸爸要怎麼應對才好,因為目前我和妹妹所有生活開銷皆是爸爸負擔~」不過爸爸和媽媽的財產差距懸殊 我擔心夫妻剩餘財產後 爸爸離婚後要負擔的更重爸爸身上沒有任何現金 只有月薪以及ETF 還有每個月三萬的貸款需要繳清 (約還要五年) 目前爸爸沒有想要離婚 打算先不簽協議 想問老師在期間 能不能夠先將部分財產挪出 至其他人又或是贈予我但是有幾顆婚後購買的彩鑽,登記是在爸爸名下。不過上週媽媽回家後,未經同意就先自行取走了。 如果現在先去報案,我擔心媽媽那邊勢必也會有所行動,尤其她目前身體狀況不好,所以現在只要有需要和我溝通的事情,都是透過舅媽轉達。 而我的舅媽也透過溝通裡傳達說到:「若是你爸爸不拿出現有一半財產給媽媽,就要走法律程序,但這個無憑無據」。另外,這些彩鑽原本也是之前為了我未來上大學,打算拿去拍賣籌備用的物品。 所以現在想請教一下,彩鑽的部分要如何處理比較恰當~另一部分是我扶養費的問題(妹妹的就讓專業的去處理因為我也知道她的更複雜),我4-5月的所有日常開銷都是爸爸在負擔,以及從國小至高一,以及高三期間,媽媽總是主張她的錢全部被爸爸拿去投資,卻沒有證據,不知道這是不是屬於夫妻間的金錢糾紛,但依我所知道的是我現在未成年,所以父母還是有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即使媽媽現在與我分居仍要支付。 但等到我八月成年就不知道法院會不會是依照我「是否確有不能維持生活」去判定我的扶養費用。 但我也知道這件事不會全有或全無,會比較像是分配合理比例的概念,只是說媽媽現在只要跟我通電話都是經由舅媽代替發言,目前媽媽完全是無法跟我一對一溝通的狀態,舅媽還說有申請精神狀況證明,加上財產被控制,所以不用負擔我和妹妹任何費用,並要求我和爸爸追討到爸爸現有一半財產,才願意負擔我的扶養費。 但這事件困擾我很久了,我也是最近才得知我能夠去追討扶養費這個事情。然後爸爸目前狀況就是被動,只有查明和媽媽三年來金錢糾紛的部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您父母親的離婚爭議,核心問題包括媽媽要求贍養費但拒絕照顧兩位未成年子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尤其爸爸名下財產較多,且媽媽已取走部分金飾及彩鑽)、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負擔,以及爸爸在訴訟期間如何應對及保全財產。您與妹妹目前的生活開銷皆由爸爸負擔,媽媽則透過舅媽傳達訊息,並主張因精神狀況及財產被控制而無法負擔扶養費,同時要求爸爸支付一半財產。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離婚與子女監護權(親權行使)

若媽媽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審酌雙方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離婚事由。就子女監護權(親權行使)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來決定。考量目前您與妹妹的生活開銷皆由爸爸負擔,且媽媽明確表示不願照顧子女,爸爸長期實際照顧的事實,應有較高機會爭取到您與妹妹的監護權。

2. 子女扶養費

依民法第1116條之2及第1118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此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免除。扶養費的數額會依子女的實際需求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身分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即使媽媽主張有精神狀況證明或財產被控制,這僅是法院審酌其負擔能力的一個因素,不必然能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爸爸目前負擔所有開銷,應妥善保留相關單據作為證據。

關於您即將成年後的扶養費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以子女「不能維持生活」為限。然而,若您成年後仍在學就讀,且無資力維持生活,法院仍可能認定父母有繼續扶養的義務,但會考量您的學業狀況、打工能力等因素,並可能調整扶養費的比例或期間。

3. 贍養費

媽媽若要求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必須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二是「對於離婚無過失」。若媽媽是主動提出離婚,且其不願照顧子女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導致婚姻破裂的過失方,或法院認定媽媽有工作能力或資產足以維持生活,則其請求贍養費的機會可能不高。

4.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及第1030條之2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爸爸的月薪、ETF、婚後購買的彩鑽等,扣除每月貸款等債務後,會納入計算。媽媽取走的「夫妻共同金飾」及「婚後購買的彩鑽」,其價值應會被計入媽媽的婚後財產中,或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予以扣除。

媽媽主張爸爸曾未經允許領取她的錢投資,若媽媽能提出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是她的「婚前財產」或「受贈、繼承的財產」(即民法第1017條的特有財產),則爸爸可能需要返還。但若該筆款項屬於婚後所得,則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關於爸爸想在訴訟期間將部分財產挪出或贈與給您,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若一方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法院得將該財產追加計算。因此,爸爸不宜擅自處分或移轉財產,以免被認定為惡意脫產,反而可能在計算時被加回,並影響法院對爸爸的觀感。

5. 彩鑽的處理

婚後購買的彩鑽,即使登記在爸爸名下,仍應屬於夫妻的婚後財產。媽媽未經同意取走,其價值應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列入計算。若爸爸現在報案,依刑法第324條規定,夫妻間的竊盜罪屬於告訴乃論,且得免除其刑,因此刑事追訴的可能性較低,主要仍會回歸民事財產爭議。報案可能會激化雙方衝突,建議權衡利弊。較妥適的做法是將其列為剩餘財產分配的項目,要求媽媽返還或將其價值計入媽媽應分配的財產中。

二、刑事責任

媽媽未經同意取走金飾及彩鑽,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然而,依刑法第324條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因此,即使報案,媽媽也可能獲得免刑,主要爭議仍會回到民事上的財產分配問題。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蒐證: 爸爸應立即整理所有財產清單(包括婚前、婚後財產、ETF、彩鑽等)、負債證明(貸款)、您與妹妹的所有生活開銷單據、媽媽長期不在家的證據、媽媽取走金飾及彩鑽的證據(例如通聯記錄、對話紀錄、證人等)。這些都是未來訴訟的重要依據。
  2. 爭取子女監護權: 爸爸應積極爭取您與妹妹的監護權,並強調自己長期照顧、負擔所有開銷的事實,以及媽媽不願照顧子女的意願,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3. 扶養費請求: 爸爸應持續負擔您與妹妹的開銷並保留單據,並可在訴訟中向媽媽請求分擔扶養費。對於媽媽主張的精神狀況,可要求法院進行鑑定,以釐清其真實狀況及負擔能力。
  4. 財產保全: 爸爸切勿擅自處分或移轉名下財產,以免被認定為惡意脫產,反而對自己不利。所有財產應在訴訟中透過法院公正分配。
  5. 彩鑽處理: 建議將彩鑽的價值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中,要求媽媽返還或在分配時扣除其價值。若報警可能激化衝突,需謹慎評估。
  6. 專業協助: 由於本案涉及離婚、子女監護、扶養費及夫妻財產分配等多重複雜法律關係,且金額龐大,建議爸爸儘早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風險、擬定訴訟策略、進行證據保全及代表出庭,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7. 溝通方式: 考量媽媽目前透過舅媽傳達訊息,且有精神狀況證明,建議未來溝通可透過律師或法院調解委員進行,避免直接衝突,並確保溝通內容有正式紀錄。

肆、結論

本案涉及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複雜法律關係。爸爸應積極蒐集證據,爭取子女監護權,並妥善處理財產分配事宜,切勿擅自處分財產。考量案件的複雜性與利害關係,強烈建議爸爸儘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及子女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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