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在運動場館購買儲值金30000元,當時活動有贈送10000元,目前使用11750元,我想要退費,場館說 因退會,無法享受會員資格,贈送金額10000元取消,原本已使用11750元是會員價,原價是14960元,所以他們退費15040元,請問這樣合法嗎?
您在運動場館購買了新臺幣30,000元的儲值金,並獲贈10,000元,總計可使用40,000元。目前已使用11,750元。您欲辦理退費,但場館表示因您退會,贈送的10,000元將取消,且已使用的11,750元(會員價)需改以原價14,960元計算,因此僅願退還15,040元(30,000元 - 14,960元)。您想了解場館的退費計算方式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運動場館間的消費契約關係,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針對消費者終止契約之退費方式,有以下幾點應特別留意:
關於贈送金額之處理:該事項並未規定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業者可以取消或扣除贈送之金額。因此,場館單方面取消您獲贈的10,000元,應屬不符合相關規定。
關於已使用金額之計算:該事項規定,已提供之服務,其費用應按「原約定單價」計算。這表示您在實際使用服務時,若當時是以會員價11,750元計費,則業者應以該約定價格計算已使用的費用,而非事後改以更高的「原價」14,960元計算。場館將已使用的會員價服務改以原價計算,應屬不符合相關規定。
關於手續費之收取:業者在消費者終止契約時,可以收取手續費,但其金額不得逾解約時「未使用費用」之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場館的退費計算方式並非依此規定,而是直接扣除贈送金額並提高已使用費用,此計算方式可能已逾越法令允許的範圍。
綜合上述,運動場館的退費計算方式,包括取消贈送金額及將已使用服務改以原價計算,應屬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其約定內容若有違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
本案主要為民事消費糾紛,尚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運動場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例如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限期改正。若屆期不改正,可能處以罰鍰。
無。
關於您在運動場館儲值金的退費爭議,場館取消贈送金額並將已使用服務改以原價計算的退費方式,應屬不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建議您可先與場館溝通,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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