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下有一棟房子名字是寫我跟我姐還有我爸的所以每個人有三分之一我爸去年的時候跟我們說他怕他之後走掉他還有一個女兒他是有權利來爭奪這個遺產的避免這個狀況所以他提前把他的三分之一轉給我跟我姐可是我覺得很奇怪的點是說當初是說贈與也沒有說到要付錢他就說用寫買賣的方式會比較好是因為會有稅金的問題可是我就覺得納悶的是稅金的問題不是你這一個房子那個三分之一這個部分要244萬以上才會有稅金的問題嗎如果沒有的話怎麼會額外多出稅金的問題我後來去查查到說他是用買賣的方式最近他跟我說他要這一筆錢可是買賣應該要有雙方都要有一份契約可是他並沒有給我他只是把我的證件還有簽名交給代書去辦所以我根本就沒有拿到那張買賣的契約他如果來跟我要錢我要怎麼辦因為畢竟我有簽名可是他是交代代書去辦的我跟他要那一張買賣契約他不給我
您名下與父親、姐姐共同持有一棟房屋,每人各三分之一。去年,父親為避免其另一位女兒日後爭奪遺產,將其持有的三分之一房產轉移給您與姐姐。當時父親表示此舉是為稅金考量,以「買賣」方式辦理會較好,而非「贈與」,但並未提及需支付價金。您認為房屋價值未達新台幣244萬元,應無稅金問題,且未曾收到買賣契約書。近期,父親卻向您追討該筆「買賣」款項,讓您感到困惑,不知如何應對,特別是您曾簽署相關文件,但未持有契約書。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您父親將房屋持分移轉給您與姐姐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究竟是「贈與」或「買賣」。
契約性質之認定: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若父親與您皆無買賣之真意,僅為規避稅捐或其他目的而形式上作成買賣契約,則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該買賣契約應屬無效。但若其目的是為了隱藏贈與行為,則應依贈與之規定處理。
契約書交付與舉證:不動產買賣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成立要件(但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需書面),但書面契約是證明雙方合意的重要證據。您未持有契約書,未來若有訴訟,在舉證上可能會較為困難,但仍可透過其他證據(如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證人證詞、金流證明等)證明當時的真實意圖。
父親請求權之基礎:父親若要向您請求價金,應舉證證明雙方有買賣合意及價金約定。若無法證明,其請求可能無理由。
目前資訊較難直接判斷是否涉及刑事責任。若父親一開始即有詐欺意圖,利用假買賣契約向您追討款項,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但這需要進一步證據證明其施用詐術行為及不法所有意圖。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關係與稅務問題,目前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父親將房屋持分移轉給您與姐姐後,現向您追討款項一事,核心爭議在於該移轉行為的法律性質究竟是「贈與」或「買賣」。若真意為贈與,父親應不得請求價金;若為通謀虛偽買賣,該買賣契約可能無效。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釐清真意,並在支付任何款項前,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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