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父親過世時,我們子女尚未成年,母親一手安排繼承事宜,在我不知情且沒有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將父親遺留的土地讓母親自己和我弟弟 (同樣未成年) 繼承。成年後我問到父親遺產,母親依舊不讓我過問,只表示房子已是兒子 (即我弟弟) 的,暗示其實我已無資格繼續住在家裡。我在二十多年後,透過向國稅局申請補發的遺產完稅證明,才得知父親的完整遺產清冊,同時透過地政事務所得知父親過世那年已由母親和弟弟各自繼承其一半土地。 想請問 1. 是否追溯期已過走法律途徑無法再爭取繼承權? 2. 當年代辦的代書,在明知我母親是利益衝突的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仍協助她侵犯我的繼承權,是否還能夠被追究法律責任?
您父親於二十多年前過世時,您與弟弟均未成年。母親在您不知情且未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將父親遺留的土地登記由母親與弟弟繼承。成年後,您向母親詢問父親遺產事宜,但母親不願說明,並暗示您已無居住權利。您近期透過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查詢,才得知父親的完整遺產清冊及土地繼承登記狀況。您想了解是否已逾追溯期而無法爭取繼承權,以及當年代辦的代書是否仍可被追究法律責任。
關於繼承權部分:
關於代書責任部分:
本案目前看來,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可資適用。
關於您父親遺產的繼承權爭議,因繼承回復請求權及相關民事、刑事請求權的時效均已逾二十年,應已罹於時效而消滅,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的可能性應屬極低。對於當年代書的責任追究,亦面臨相同的時效問題。建議您優先考慮與家人進行溝通協商,或攜帶完整資料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最精確的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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