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男友當時處於穩定交往,期間我認為有第三人(郭女)與我男友有曖昧或不當互動,並且郭女並無覺得自己有做錯,我因此產生情緒與不滿,之後在社群平台上針對該名女性發表留言或貼文,內容有以暱稱或可辨識方式指涉對方並搭配帶有外貌或情緒性描述的圖片或文字,使他人可能透過相關內容或背景脈絡辨識出特定對象,該發文後對方提告我涉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及個資相關案件,以上現在處於筆錄完的階段,通常此類型的案件會怎麼判決處理,以及我需要做什麼事情
您因不滿男友與第三人(郭女)有曖昧互動,於社群平台發文,內容以暱稱或可辨識方式指涉郭女,並搭配帶有外貌或情緒性描述的圖片或文字,使他人可能辨識出特定對象。郭女因此提告您涉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及個資相關案件,目前已完成筆錄。
若您的行為經認定構成刑事犯罪(如公然侮辱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郭女除可追究刑事責任外,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規定,向您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會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責任:
依您所述,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依您所述,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於社群平台發文指涉郭女一事,應屬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並可能伴隨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和解可能性,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案件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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