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12年遇到詐騙 113年收到告誡處分書 後來地檢署有送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有明確記載「被告主觀深陷詐騙集團話術而未發覺異狀……難認其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犯意聯絡。」 我有辦法提前申請解除告誡戶嗎
您於112年遭遇詐騙,後續您的帳戶被列為「告誡戶」,並於113年收到告誡處分書。然而,地檢署已對您的案件做出不起訴處分,並明確指出您「主觀深陷詐騙集團話術而未發覺異狀……難認其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犯意聯絡。」您目前希望了解是否有辦法提前申請解除告誡戶。
本案主要涉及您的帳戶被列為「告誡戶」的行政措施,以及刑事偵查結果對此措施的影響,並非直接探討您對他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若您的帳戶曾被詐騙集團利用,且有被害人因此受損,理論上可能涉及民事求償,但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已明確排除您的犯罪意圖,應可大幅降低您需負擔民事責任的風險。
依您所述,地檢署已對您做出「不起訴處分」,並明確記載「被告主觀深陷詐騙集團話術而未發覺異狀……難認其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犯意聯絡。」這表示檢察官經過偵查後,認為您並無詐欺取財或洗錢的犯罪故意,因此不予起訴。從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您應已排除涉犯詐欺或洗錢等罪名的刑事責任。
「告誡戶」並非刑事或民事責任,而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金融機構(銀行)在接獲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通報,認為某帳戶可能涉及不法活動(如詐騙、洗錢)時,會依據相關規定(例如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等)將該帳戶列為「告誡戶」,以防止資金流失或進一步被利用。此措施旨在防範犯罪,而非對帳戶所有人進行處罰。
「告誡戶」的解除機制,主要由金融機構依據其內部規定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原則辦理。雖然沒有明確法規規定「不起訴處分後告誡戶應立即解除」,但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特別是其中明確排除您犯罪意圖的理由,應可視為解除告誡戶的有力證據。金融機構在評估是否解除告誡戶時,會考量帳戶涉案的風險程度,而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應可大幅降低您的帳戶被認定為高風險的程度。
關於您因詐騙案被列為告誡戶,後續已獲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一事,由於檢察官已明確認定您無犯罪意圖,此不起訴處分書應可作為您向金融機構申請提前解除告誡戶的有力依據。建議您攜帶不起訴處分書,主動聯繫您的開戶銀行,說明情況並提出解除告誡戶的申請。銀行在審核後,應有機會依據此份法律文件解除您的告誡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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