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提告相對人跟騷 ,提供的證據是短信裡4/21 相對人發給聲請人,希望在工作選擇上能否給與建議,但聲請人回覆:我不是你的職業諮詢師 你不要再煩我 當下相對人回覆了兩段訊息 感覺不須要跟聲請人的關係稿的這麼僵 隔了三天 4/27發了一封給聲請人,問他要怎樣才肯幫忙評估 之後就把他的聯繫方式全部刪除 法律問題:跟騷是否成立 騷擾保護令是否成立
本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跟蹤騷擾行為,並欲聲請騷擾保護令。聲請人提供的證據為相對人於4月21日發送簡訊詢問工作選擇建議,聲請人明確回覆「我不是你的職業諮詢師 你不要再煩我」。相對人隨後回覆兩段訊息,表達不希望關係僵化。三天後,即4月27日,相對人再次發送簡訊詢問聲請人「要怎樣才肯幫忙評估」,之後便刪除所有聯繫方式。
本案所提及的「騷擾保護令」應係指《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之保護令。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需符合以下要件:
綜合上述,本案相對人的簡訊內容主要涉及工作諮詢,較難直接認定與《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要求的「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相符。此外,行為的「反覆或持續性」及是否已達「心生畏怖」的程度,亦有待進一步釐清。因此,單憑現有證據,要聲請騷擾保護令,可能面臨較高的舉證門檻。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者,或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始有刑事責任。本案尚未提及有警察告誡或攜帶凶器之情形,且跟蹤騷擾行為本身是否成立尚有疑義,故目前應不致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若警察機關認定相對人有跟蹤騷擾行為,但尚未達刑事責任程度,可能會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對相對人核發書面告誡。然而,此仍需以跟蹤騷擾行為的成立為前提。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本案簡訊內容是否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以及是否能聲請騷擾保護令,依現有事證判斷,因簡訊內容主要涉及工作諮詢,較難直接認定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行為的「反覆或持續性」及是否已達「心生畏怖」的程度亦有待釐清,故可能面臨較高的舉證挑戰。建議聲請人持續蒐集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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