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和解效力與救濟疑義

三、甲列乙為被告, 於民國115年間訴請乙返還99年間即已屆清償期之借款500 萬 ,乙抗辯該筆借貸已罹於時效 訴訟中經法官勸諭雙方和解 雙方乃同意 由 法官秉於公正立場酌定和解方案法官乃酌定下列條款並送達兩造 (1) 乙應給付甲新台幣200萬 (2) 甲同意免除乙依上開借貸契約所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試問: (1) 乙可否主張法院之和解條款明顯違背法令 就已罹於時效之債權仍命其給 付。 故主張和解有無效之事由請求繼續審判? (2) 乙主張上開訴訟審理中 ,甲已受監護宣告 , 故雙方同意由法官秉於公正立 場酌定和解方案之合意應屬無效 若其主張屬實 。則就上開訴訟上和解 乙法律上應如何救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向乙追討民國99年間已屆清償期之新台幣500萬元借款,乙抗辯該筆借貸已罹於時效。訴訟中,經法官勸諭雙方和解,並由法官酌定和解方案,內容為乙應給付甲新台幣200萬元,甲則免除乙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乙對此和解方案提出兩項疑義:(1) 乙可否主張法院之和解條款明顯違背法令,就已罹於時效之債權仍命其給付,故主張和解有無效之事由請求繼續審判?(2) 若甲在訴訟審理中已受監護宣告,則雙方同意由法官酌定和解方案之合意應屬無效,乙應如何救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關於已罹於時效之債權與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1. 時效抗辯之性質:依據我國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本案借款於民國99年屆清償期,甲於民國115年提起訴訟,顯已逾15年。然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民法第144條第1項),而非債權本身歸於消滅。換言之,債權仍然存在,僅債務人有權利拒絕履行。若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自願履行債務,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已為之給付(民法第144條第2項)。
  2. 訴訟上和解之性質與效力:訴訟上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其本質上仍屬當事人雙方基於自由意思所成立之契約,僅因其在訴訟程序中由法院介入促成,並經法院作成和解筆錄,而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執行力與既判力。當事人於和解時,對於已罹於時效之債權,仍可基於和解契約之約定,同意給付部分或全部債務。此種和解,應屬當事人對於其時效抗辯權之拋棄或重新約定,而非和解內容「明顯違背法令」而導致無效。
  3. 本案涵攝:乙雖可主張借款債權已罹於時效,但若乙在法官勸諭下,同意和解並給付200萬元,應可視為乙放棄其時效抗辯權,或與甲成立一個新的給付協議。此和解條款並非強制乙履行已消滅之債務,而是乙基於和解合意所為之新承諾。因此,乙主張法院之和解條款「明顯違背法令」而無效,並請求繼續審判,應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二) 關於當事人受監護宣告對訴訟上和解效力之影響

  1. 受監護宣告人之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5條規定,應屬無效。訴訟上和解亦屬一種法律行為(契約),需要當事人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始得為之。若受監護宣告之人欲為法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
  2. 訴訟上和解之無效與救濟:若甲在訴訟審理中已受監護宣告,則甲本人應屬無行為能力人。此時,甲若未經其監護人合法代理而自行與乙達成和解合意,該和解合意應屬無效。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此處所稱之「無效」,即包含當事人欠缺行為能力之情形。
  3. 本案涵攝:若乙主張屬實,即甲在雙方同意由法官酌定和解方案時,已受監護宣告,則甲本人應無權自行為和解之意思表示。此時,該和解合意應屬無效。乙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主張和解無效,並請求繼續審判。法院若認定和解確屬無效,則應撤銷和解筆錄,使訴訟程序回復至和解前之狀態,繼續審理本案。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時效抗辯:乙若僅以借款債權已罹於時效為由,主張和解無效,應難以成功。因為和解是雙方基於合意所為之新約定,而非法院強制乙履行已消滅之債務。
  2. 關於甲受監護宣告:若乙能證明甲在和解當時確已受監護宣告,且未經其監護人合法代理,則該和解應屬無效。乙應立即向法院提出書狀,主張和解無效,並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裁定繼續審判。為此,乙應積極蒐集甲受監護宣告之相關證據(例如:法院之監護宣告裁定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肆、結論

關於乙主張法院和解條款因涉及已罹於時效之債權而無效,應難以成立。然而,若甲在和解當時已受監護宣告,且未經合法代理,則該訴訟上和解應屬無效。此時,乙應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並應積極舉證證明甲受監護宣告之事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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