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列乙為被告, 於民國115年間訴請乙返還99年間即已屆清償期之借款500 萬 ,乙抗辯該筆借貸已罹於時效 訴訟中經法官勸諭雙方和解 雙方乃同意 由 法官秉於公正立場酌定和解方案法官乃酌定下列條款並送達兩造 (1) 乙應給付甲新台幣200萬 (2) 甲同意免除乙依上開借貸契約所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試問: (1) 乙可否主張法院之和解條款明顯違背法令 就已罹於時效之債權仍命其給 付。 故主張和解有無效之事由請求繼續審判? (2) 乙主張上開訴訟審理中 ,甲已受監護宣告 , 故雙方同意由法官秉於公正立 場酌定和解方案之合意應屬無效 若其主張屬實 。則就上開訴訟上和解 乙法律上應如何救濟?
本案涉及甲向乙追討民國99年間已屆清償期之新台幣500萬元借款,乙抗辯該筆借貸已罹於時效。訴訟中,經法官勸諭雙方和解,並由法官酌定和解方案,內容為乙應給付甲新台幣200萬元,甲則免除乙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乙對此和解方案提出兩項疑義:(1) 乙可否主張法院之和解條款明顯違背法令,就已罹於時效之債權仍命其給付,故主張和解有無效之事由請求繼續審判?(2) 若甲在訴訟審理中已受監護宣告,則雙方同意由法官酌定和解方案之合意應屬無效,乙應如何救濟?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乙主張法院和解條款因涉及已罹於時效之債權而無效,應難以成立。然而,若甲在和解當時已受監護宣告,且未經合法代理,則該訴訟上和解應屬無效。此時,乙應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並應積極舉證證明甲受監護宣告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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