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line上認識一位小妹,她說有外務工作能兼職,因為前年被網路詐騙約100萬,想盡快清償債務而跑去兼職,他要我去採買外物務的文具用品,在交給來應徵外務的新人,一件2000元,月結,結果新來的外務被詐騙集團騙去當車手,我也跟著連累成共犯,目前有4件,其中兩件都認罪,且都和被害人和解完成,另外兩件正要審理,因為當初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去兼職的,後面兩件案子是否也要認罪和解。
您在Line上認識一位小妹,因其聲稱需清償債務而兼職外務工作,並請您協助採買文具用品,再轉交給應徵外務的新人,每件報酬2000元。然而,這些新人卻被詐騙集團利用成為車手,導致您被牽連為詐欺共犯。目前您有四件相關案件,其中兩件已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另兩件正待審理。您詢問後續兩件案件是否也應認罪和解,並強調當初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兼職。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您最終被認定為詐欺案件的共犯,則應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您已和解的兩件案件,其民事賠償責任應已處理。對於後續兩件案件,若經法院認定您有罪,仍可能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上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而您被指控的,應屬詐欺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幫助犯。幫助犯的成立,關鍵在於您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的故意。換言之,法院會審酌您在採買文具並交付給新人時,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這些行為是在幫助詐騙集團進行詐欺。
您所稱「不知情」,是您重要的抗辯理由。然而,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所有客觀事實,例如:該兼職工作的性質、報酬是否異常(例如:一件2000元,月結,但工作內容僅是採買文具)、對方身分是否可疑、您過去曾被網路詐騙的經驗是否應讓您對類似情境更具警覺性等。
您已在其中兩件案件中認罪並和解,這在法律上可能會被視為您對犯行的某種程度承認,對於後續兩件案件主張「不知情」的抗辯,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但這並非絕對,法院仍會針對每一件案件的具體證據進行獨立判斷。
本案目前資訊顯示主要涉及刑事詐欺,較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若您的行為涉及協助詐騙集團轉移不法所得,亦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關於您因兼職涉入詐欺車手案件,目前尚有兩件待審理。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詐欺罪的共犯責任,關鍵在於您是否具有幫助詐欺的故意。雖然您主張不知情,但法院會綜合所有客觀事證判斷。考量您已有兩件認罪和解的紀錄,建議您務必立即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您評估證據、制定訴訟策略,並協商和解事宜,以爭取對您最有利的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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