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賴認識的小姐介紹一個外物採買文具的工作,採買的文具都用來分發給新的外務,一單200元,結果後來外務不是真的去跑外務,而是去和被害人收款,結果我也成為詐欺共犯。
您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的小姐介紹,從事採買文具的工作,聲稱是為了分發給新的外務人員,每單可獲得新台幣200元報酬。然而,這些「外務」實際上是詐騙集團成員,負責向被害人收款,導致您目前被指控為詐欺共犯。
本案若經認定您有參與詐欺行為,無論是直接實施或提供幫助,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您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應對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即便您主張不知情,若法院認定您有過失(例如: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仍可能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您所述,您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普通詐欺罪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幫助犯: 若您在客觀上提供了採買文具的行為,協助詐騙集團順利運作,且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您的行為會幫助詐騙集團實施詐欺,則可能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幫助犯的刑責會依正犯的刑責減輕。
共同正犯: 若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使您僅負責採買文具,但若此行為是詐騙集團整體計畫的一環,且您對此有共同的犯罪意圖,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與其他成員負相同刑責。
本案關鍵在於您對於該工作是否為詐騙集團所利用,以及您是否知情或應注意而未注意。若您能證明自己完全不知情且無從預見,則可能不成立犯罪;但若檢警認為您有「幫助詐欺」的犯意,或有「幫助詐欺」的認識,則應屬可能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本案情境較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較不直接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因採買文具而涉嫌詐欺共犯一事,應屬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詐欺罪(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關鍵在於您對該詐騙行為的主觀認知程度。建議您應立即停止所有相關行為,並儘速委任專業律師,以釐清案情、蒐集有利證據,並在律師的協助下妥善應對偵查程序,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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